一、诋毁商业信誉既遂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损害商业信誉罪有什么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
(3)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品声誉;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三、与诽谤罪的区别
1.在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应当划清与诽谤罪的界限。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该两种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处。
3.二者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通过“诽谤”的方式侵犯竞争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后者则是通过诽谤侵害公民的人格。
4.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诽谤行为针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的,就应当具体分析行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观方面特征,来确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挤竞争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但同时指向商业信用主体和其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如果侵害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
5.如果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的,应以想像竞合原则处理。如果是数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数客体,则应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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