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国家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
二、国家征收土地的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2、国家征收土地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3、国家征收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4、国家征收土地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国家征收土地行政权力的行使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国家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
6、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7、国家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农民集体所有权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
三、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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