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诉讼中被告如何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45:08 497 人看过

在“船舶优先权诉讼”中,原告在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是船舶所有人,还是担保债权的责任人(如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抑或是把二者列为共同被告?受英美对物诉讼和法学界对船舶优先权性质不同认识的影响,各海事法院或法官的认识并不一致,做法上也不相同。我国法院在海商法颁布以前处理的有关优先权案件,一般不考虑债务人是谁,只要债权人的债权属于船舶优先权,一般以船舶所有人为被告。海商法颁布后,仍有人认为,只要起诉债权属于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债权,就可以扣押、拍卖船舶,并以船舶所有认为被告,进行诉讼。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船舶优先权诉讼”中,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被告。如果船舶的所有人就是责任人,该船舶所有人当然是该案唯一的被告;如果责任人不是船舶的所有人,而是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则应当把船舶所有人和该债权的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该债权的责任人是以前的所有人,而不是现在的所有人,则应当把以前的船舶所有人和现在的船舶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我国的诉讼制度来看。我国不承认对物诉讼,不能以船舶为被告,被告只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船舶所有人的、光船承租人的债务,或为行使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或因船舶所有权、占有权纠纷,均可扣押当事船舶。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的诉讼理论,船舶仍然只是一种财产,并不是责任的主体。不考虑债权的具体情况,把所有因船舶产生的债务,一律视为船舶所有人的债务,是变相的对物诉讼,不符合我国的诉讼制度。在英美国家,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实现的,在我国则仍然实行对人诉讼。我国海商法规定,由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是以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为责任主体的海事债权,而不是以船舶或船舶所有人为责任主体的债权。因此,只看债权的内容,不看债权的责任主体,既不符合我国的诉讼制度,也不符合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来看。船舶优先权是以特殊海事债权存在为基础的担保物权,即船舶优先权仅是一种担保物权,不是担保的债权本身。船舶优先权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只有其债权存在,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起诉责任人的目的是为了查清该债权是否成立,起诉船舶所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让船舶所有人承担物的担保责任。如果不把该债权的债务人列为被告,船舶所有人必然以其不是债务人而是担保人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判决船舶所有人承担责任,将难以自圆其说。如果只列责任人(如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为被告,生效判决做出后,若对船舶所有人的财产即当事船舶进行执行,将缺乏判决依据。

第三,从法院判决的效力来看。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首先属于债权,如果该债权经法院判决成立,债务人应当承担全部履行责任(法律规定该债务人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除外)。比如,在光船承租的情况下,发生船舶碰撞,光船承租人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船舶所有人则以其船舶为限承担物的有限担保责任。通过拍卖船舶不足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向该光船承租人依据判决继续追偿。但是,如果仅以船舶所有人为被告,法院做出判决后,债权人也只能依据判决从当事船舶拍卖得价款中受偿。不足的部分,债权人将难以向光船承租人追偿,因为该光船承租人并不是本案的被告,该判决对其没有约束力。

因此,在船舶优先权诉讼”中,若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管是仅以船舶所有人为被告,还是仅以责任人为被告,都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制度,也不利于保护优先权人的债权。正确的做法是,将船舶所有人和有关的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5: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权相关文章
  •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解析
    海事法领域,基于船舶人格化理论要求,满足债权人权利的一般责任财产往往限于船舶等海产,且各债权的受偿一般还要受责任限制制度的约束。因此,若某船之上并存数个类型不同之担保物权时,如何处理其间关系,于当事人利益关系甚巨。虽海商法颁行时曾试图以明文一概解决这一问题,但时至今日,理论层面的困惑及实务领域的混乱仍较为普遍,值得吾人研究。一、《海商法》第25条之合理性质疑传统民法中,数种性质不同的担保物权并存一物上时,一般依成立先后定其顺位。但一海产上存在数种海事担保物权时,尤其在标的船舶上既有优先权,又有抵押权时,各自债权如何受偿,是否仍依成立先后以决,各国立法规定不一。仿效日本等国立法,我国海商法第25条一般性地赋予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地位,即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就本条十几年来的实施状况看,立法的超前性技术特征曾有效的推动我国航运事业的迅猛拓展。然而,时过境迁
    2023-06-05
    347人看过
  • 有关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第一百二十一条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第一百二十二条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第一百二十三条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一百二十四条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第一百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第一百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
    2023-06-06
    301人看过
  • 怎样申请船舶优先权
    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然后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的转让而消灭,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船舶优先权。一、载运货物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过哪些认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二、船舶碰撞纠纷怎么解决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确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不负赔偿责任。2、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这关系到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碰撞
    2023-04-12
    379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怎样实现
    一、船舶优先权怎样实现船舶优先权的实现,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并通过拍卖船舶后的债权分配程序予以实现。而秘密附有的其他船舶优先权,则需要通过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和债权分配的方式得以实现。因此,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及债权分配,是实现包括船舶优先权在内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必经程序。这些必经程序,决定了船舶担保物权不能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直接拍卖船舶并以船舶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付给船舶担保物权人。二、船舶优先权是物权还是债权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是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
    2023-06-06
    201人看过
  •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它们也具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
    2023-06-06
    112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根据《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以船舶为标的债权受偿的顺序是:第一位是船舶优先权,第二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一般债权。为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正在造船厂建造或者正在修船厂修理的船舶,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造船费用和修船厂的修船费用,即可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当然,造船厂和修船厂也可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请留置其占有的船舶,以确保其留置权的行使。前面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船舶留置权的要件:一是留置权人占有船舶,二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2023-06-08
    134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催告要经过什么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于一定期间内主张其优先权;若不依法主张的,则该船舶上的优先权消灭,该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成为普通债权。买方很难知道其所买的船舶是否附有船舶优先权,于是申请法院作出公示催告,从而(1)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以明确船舶是否附有优先权;(2)若催告期间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申请人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消灭船舶上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程序(一)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要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载明船舶名称、申请事实与理由。能否提供原船舶证书不影响申请的提出。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二)优先权催告海事法院准予申请后,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
    2023-06-06
    259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的历史渊源
    船舶优先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地中海地区商法。在古时的海上商业活动中,从事航海的商人取得资金的方法有共有和冒险贷款两种。前者是共负盈亏,后者是银行家给航海商人资金,在船舶安全返航时,航海商人除要偿还本金外,还要支付高额的利息。但如果船货灭失,则商人无须返还本金。同时由于受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航海是有极高风险的行业。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规定了贷款人和其他的债权人可以把船舶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直到19世纪,船舶优先权才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确立下来。对船舶优先权进行定义、阐述并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却是在英国,由英国的法官来完成的。其原因可能是英国是当时的海上霸主,海上运输、贸易极为发达,对之有较强的需要。②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国际上先后出现了三个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公约:《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抵押权与优先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2023-06-06
    85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的赔偿范围
    1、船舶优先权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船舶优先权的赔偿范围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和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支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的请求,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2)在船舶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索赔(3)请求支付船舶吨位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用的请求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如果装载2000吨以上散装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证书,证明其已进行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有相应的财务担保,则因侵权而产生的财产赔偿索赔,由此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船舶登记类型1。公开注册公开注册是一种船舶注册,即允许外国船舶在其本国注册。这些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注册的国家称为开放注册国家。开放注册国家以其独特的注册条件吸引了
    2023-05-07
    267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需要怎么进行?
    船舶被扣押并最终被法院拍卖是行使优先权的唯一方式,法律并未要求必须是权利人中请扣押船舶,无需重复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因设立基金而使船舶不能被扣押以致优先权不能行使时,优先权并不消灭第一百二十条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第一百二十一条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第一百二十二条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第一百二十三条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一百二十四条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
    2023-06-17
    370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步骤是怎样的
    (一)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要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载明船舶名称、申请事实与理由。能否提供原船舶证书不影响申请的提出。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二)优先权催告海事法院准予申请后,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三)申请除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申请人还要再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四)除权判决并公告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2023-06-12
    407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
    1、破产别除权。因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可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其效力原则上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先后之分。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破产公平偿债程序即告开始,债务人原则上须以其全部责任财产来向各债权人公平清偿债务。但法律上的公平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绝对的、一视同仁的公平往往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破产立法在强调公平清偿的同时,也注重降低破产风险,同时考虑对一些群体的利益优先保护,并依此构建起相关的法律制度,别除权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在破产法理论上,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的客体属于破产财产,但又是破产财产中极为特殊的一部分,即破产财产中设定担保物权的那部分财产。别除权是针对一些特殊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特点而在破产法理论上命名的,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没有直接使用别除权的概念。但我国《
    2023-06-06
    118人看过
  • 船舶的限制性债权与优先权如何协调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碰撞不同立法目的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司法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使债权人得以就船舶变卖所得价款依法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侧重于对海事债权人的保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在发生重大海损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其侧重于对海事债务人的保护。产生冲突的原因设立基金导致船舶不能被扣押,影响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海损事故的责任主体要求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应在法院设立赔偿基金。基金的设立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责任人提交责任限制基金后,所有限制性债权人不得对责任人的船舶实施扣押;船舶已被扣押的,应予释放。而船舶优先权则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得以行使。限制性债权和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存在交叉海事索赔基于的债权为限制性债权的,责任主体有权享受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限制性债权有:在船
    2023-06-06
    227人看过
  • 动产船舶如何确权
    船舶所有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船舶通过物权的登记而确定所有权,登记在谁名下的,归谁所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所有权权利主体就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即船舶所有人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国家,目前我国的许多船舶都属国家所有。但是,国家并不直接对其拥有的船舶进行管理,而是由国有企业法人直接经营,如属于各大远洋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属这种情况。(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可以用自己的资金建造或购买船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从而成为该船舶的所有人。(三)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合作)的船舶公司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在我国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悬挂中国国旗航行。(四)个人、合伙、联营等,他们
    2023-06-12
    237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权
    词条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 更多>

    #优先权
    相关咨询
    •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4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 船舶的优先权如何获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7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船舶优先权催告书怎么写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7
      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于一定期间内主张其优先权;若不依法主张的,则该船舶上的优先权消灭,该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成为普通债权。同时,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适用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而非《民事诉讼法》。同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
    • 债务船舶优先权如何分配?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05
      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船舶优先权如何进行清偿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4-28
      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如下: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