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关于交房纠纷的主要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16:01:35 268 人看过

房屋是人们生活、工作、社交等的主要场所,具有空间恒定、时间耐久、价值昂贵、保值增值、流转风险性较强等特点。

近年来,住房制度的改革,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发展的契机,但商品房买卖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众多矛盾,且呈现增长的趋势。

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关于房屋交付的纠纷。

商品房的交付,即入住、收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查验并接受房屋的双方行为。

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

一、开发商迟延交付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而发生违约行为,产生纠纷,是商品房纠纷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

对于因合理正当的原因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一般较易获得购房者的理解,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产生的诉讼较少;多数纠纷都是由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引起的。

常见的欺诈行为有:第一种,开发商未取得相关手续及资质,在该项目完工时,仍未补齐相关手续、取得资质。

导致不能按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第二种,房屋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完工,或主体完工后,相关的配套设施未完成。

第三种,开发商在宣传广告中承诺的在交房屋时同时交付有关设施,但并未完成相关设施的建设,致无法按期交付房屋。

二、购房者迟延接收房屋开发商在完成房屋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按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购房者应该接收房屋。

房屋的交付是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验收并接受房屋的双向行为。

若当时人非因开发商的责任拒绝接受房屋时,在房屋发生风险时,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中就有关于不动产风险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者也不能无理由拒绝接受房屋。

若开发商在竣工验收时,未通过验收,房屋等设施无法验收合格。

此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在发生风险时,也不负担责任。

关于房屋的交付,较易发生开发商迟延交付的纠纷,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及具有资质,降低自己的购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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