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某公司试用期员工吴某下班后猝死。死者家属认为,该公司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导致吴某死亡,吴某应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认为,吴某尚在试用期,其下班后死亡不属于工伤。
2月10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但下班后死亡很难认定工伤。
事件回放
试用员工下班后猝死
今年43岁的吴某,2013年10月底经人介绍到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2014年1月13日早上,吴某下夜班回家。当日22时许,在朋友家看电视的吴某感到胸闷、恶心,随后昏迷不醒。朋友当即拨打120,救护车赶到时,吴某已停止呼吸。吴某的家人赶到现场时,民警在做笔录。
我大哥身体一直很强壮,在某公司上班后他多次说自己胸闷。吴某的妹妹认为,某公司的工作环境和高强度劳动导致吴某猝死,吴某应享受工伤待遇。1月14日,吴某的家人和警方来到某公司,公司称,吴某尚在试用期,双方未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其下班后死亡,不属于工伤。
法官说法
试用期属劳动合同期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沈红霞认为,用工单位是否担责,应厘清两个法律关系:吴某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
本案中,尽管吴某上班只有三个月,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选择的考察期。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是用人单位的职工,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
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可以向公司请求工伤待遇。吴某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呢?
2013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按照上述规定,吴某的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是下班后,且在朋友家,因此,很难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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