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优点
(一)有利于从理论上就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性质、特征展开研究,避免各种证据形式发生内涵上的交叉;
(二)有利于在实践中就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问题制定具体可行的规则;
(三)可以从其来源和输入、存储、处理、输出的目的来把握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内涵:
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生成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为媒介载体;
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和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
二、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
(一)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回避中申请复议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代理人的主体。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四)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五)委托辩护人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
(六)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七)相对禁止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八)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检察院。
(十)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十一)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十二)期间耽误后申请期间补救的主体。
(十三)对非法侦查行为申诉、控告的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十四)对三种不起诉均可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十五)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被不起诉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三、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应归入哪种证据类型
根据证据法学理论可知,一种事实能否有证据效力,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只要电子证据具备刑事证据的三性并且可归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就具有证据能力。
对电子证据的定性我国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有三种做法。
(一)是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为视听资料以《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为代表。
(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把部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为物证以“两高”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为代表
(三)是将电子证据定位为书证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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