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杭州某服装公司的员工,但公司未给其购买工伤保险。2014年5月6日下午17时30分许,王某骑电动车下班,在途经村口路段时,因横穿马路与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驾驶车辆过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即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王某应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2014年7月25日,王某在处理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又向公司提出要求申请工伤认定,遭到公司的拒绝。后王某自行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公司应当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王某可以同时享有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称: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
因此,交警部门虽然认定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但王某在骑车横过机动车道是因疏忽大意才导致交通事故的,其主观上只是一种过失,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情形。公司未给王某购买工伤保险,因此王某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赔偿均由公司来承担。
延伸阅读:
在上下班途中,只有遭遇非本人主要原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即对方全责、主责,或者双方同责的情形),才属于工伤。如果是单方意外事故或者是非机动车的事故,均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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