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4.项目合同。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提交材料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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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四)项目合同。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五)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六)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七)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八)验资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九)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十)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令第412号)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三、办理流程
01
受理
02
审查
03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工商办事人员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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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事人员-->
15-->
1
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同意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工商办事人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工商办事人员-->
5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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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工商办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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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工商办事人员-->
5-->
1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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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事人员均为县市区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依据描述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法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令第412号)
依据描述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令第412号)
3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依据描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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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内容有什么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与外国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中国企业,应及时将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时间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并协助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如中国企业未尽责任的,要负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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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哪些活动应当办理登记注册?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3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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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从事黄酒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20从事绍兴黄酒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 (二)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四)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虚标酒龄、冒用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风险提示: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法律责任: 1、由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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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哪里核准?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2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