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社会观念对于商事关系的反映和概括是一不断深化的过程,它同时又受到人们对于社会生产经营实践认识的制约。在商法理论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商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种:
按照商事关系的基本性质可将其分为基本商事关系和附助性商事关系。所谓基本商事关系是指直接体现营利性营业内容而普遍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关系。例如在直接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在商品流通中形成的商事关系,由其他典型营业活动引起的商事关系等均属之。而附助性商事关系则是指不直接体现营利性营业内容,而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场合中方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关系。例如各国商事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基于准备、服务或辅助性营业活动而形成的商事关系,在商业化社会中基于中介性营业活动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等。此部分社会关系通常依社会商业化程度而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只有在商主体为辅助营业而从事活动时,方具有生产经营关系之属性。
按照商事关系的主体性质还可将其分为双方商事关系和单方商事关系。所谓双方商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为商主体的商事关系,它反映了社会生产过程中不同阶段和环节间1的经济联系。例如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商业关系,供应商与运输商之间的商业关系,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业关系等。而单方商事关系则是指商主体与社会消费者之间的商事关系,它反映了社会生产与社会消费环节之间的经济联系,是社会经济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关系,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关系等。现代各国商法通常将单方商事关系作为生产经营关系中具有特殊性质的一部分,对其加以特别法调整,以实现保护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实现,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宗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王文钦王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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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对消费商品的特殊规制
生产力高度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大量消费品,满足了消费者生活的需要,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消费品品质的问题。首先是商品结构及包装的复杂使消费者在混合交易过程中难以明确交易标的物具体属性,因而处于盲从地位无选择和了解商品的权利;其次是消费品质量问题.消费品质量降低使得消费者生活质量受到威胁,消费者不能从消费品中获得应有的满足}再次是消费者往往因消费品质量而受到经济损失时,因为自己力量的薄弱和企业厂家的逐利而无法得到及时的损害赔偿。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各国商法设立有关消费品品质的特殊规制,对混合交易中的商人课以较双方商行为苛刻的义务,其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对消费品品质的说明义务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一方面可以使消费者了解其所欲购商品的属性,并据此决定是否购买I另一方面使消费者了解到商品生产和流转链条中的相关人。消费品说明语言不详意味着无形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选择权以及在受到损害时得到救济的权利。为此各国立法要求企业厂商对消费品进行更合理完善的说明,以便消费者能较完全的了解有关商品,并在商品出现问题时能得到及时的补正。在美国,法律将产品包装分为外装和内装两种,前者主要是适用于双方商行为的客体,后者是适用于混合交易中的消费品客体。法律要对后者做了较前者更为严格的规制。(梁满潮《贸易实务之法律问题》,P224)《美国公平包装标示法》第5001条规定:凡是在市场上出售的消费货品均需要标示:商品名称t包装者及总经销者的名称与地址;包装捎费品的数量t成份;用量用法及用途等。只有具有以上包装和说明的消费品才允许在市场上出售。同时法律要求和强调有关消费品说明应具有准确性,对于使用虚假说明书蒙骗消费者的行为课以严格的责任。英国l968——1972年《交易说明书法》对于所有提供、使用与商品不符的虚假说明书行为直接课以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则规定对于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不一致的行为课以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对消费品质量的规制消费品质量规制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前者主要是指民商一般法对消费品的基本规律,后者是指商特别法对某些消费品的质量和生产过程及流通过程的特殊规制。民商一般法对消费品品质规制主要有大陆法系中的瑕疵担保制度和英美法系中的担保(保证)制度。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商品价值减少、通常效用丧失或不符合契约预订的效用时,商品卖出人所负的解除买卖契约及商品价金减少的责任。担保责任制度较大陆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而言更为具体。担保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担保违反相当于瑕疵担保责任中契约预订商品效用的丧失。但英美法对咀示担保构成及形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章规定,商品卖方对买方作出的有关货物事实的说明或允诺,以及曾经出示的样品及模型都构成明示担保。卖方所交的货物与说明或允诺及样品不符时即构成明示担保责任。默示担保违反则相当于瑕疵担保责任中的通常效用的丧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以合理方式排除,则法律推定双方当事人对消费品有默示担保或通常效用不可丧失。英美法系对于默示担保种类及形式的规定比大陆法系中通常效用的规定要详尽的多。在美国,根据统一商法典,默示担保分为商销性及适用性的担保。英国l896年的《货物买卖法》中虽然无此分类及表述.但在该法及以后的判例中都采用了与默示担保内容相同的做法。所谓商销性默示担保指在货物凭说明书出售的场合,无论卖主是制造人还是流通商人,应存在一种担保责任。这种商销性担保内涵根据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至少包括:在交易中根据合同条文,交付时不致被拒收;如果是种类物,具有合同所说的平均中等岳质}适合这种货物的一般用途;在协议允许的变化范围内,每个单位内的性质、数量、质量应相同;根据合同要求装好货,包装好,标签明显;如标签上写有关于事实性的说明或允诺,货物必须与此相符。如果商品卖方没有排除以上商销性默示担保,则应承担所交货物与上述要求不符合的责任。适用性担保又称为特定用途适用性的担保,指如果买方告知或卖方应当知道买方的特定用途,那么卖方必须保证其货物能适用于买方的此种特定目的,若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适用性,其应承担违反适用性担保责任。
特殊的消费品质量规制,是在民商法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对某些捎费品的品质及生产、流通过程做特殊规定,凡与特别规定不符的消费品,无论其是否与民商一般规定相符,均不得在市场销售。美国消费者物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特种消费品的质量严格标准,规定凡与此标准不符者.企业厂商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种消费品。同时该委员会规定一些特定消费品的生产过程及流通过程违反商特别法时,不问其质量如何均不得于市场上销售。例如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药品上市时,厂商必须取得该委员会的批准。否则视为该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因而不得销售。
对消费品瑕疵担保或保证责任的强化商特别法在强调确保消费品质量的同时,叉加重商人对消费晶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一方面,延长了捎费者对商品瑕疵的通知期限。通知期限义务是指在商品买卖中,买主负有的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卖主商品有瑕癍的义务。如果买主超越该期限通知或授有通知卖方,则其将丧失一切有关商品瑕疵的救济权。我国学者认为混合交易行为中的通知期限应与双方交易行为中的期限区别开来,以保护消费者的特殊权益。(徐炳《买卖法》,经济日报出版社,P35)我国法律在某种程度上采取了这个学说。根据《部分国产常用电器的三包规定》,消费者在购买该法所列的电器时,在半年或一年内发现质量问题时,可请企业厂商退货,减少价金,瑕疵除去。超过半年或一年时间通知企业,该企业可不负责任。另一方面,强化了混合交易中商人瑕疵担保责任形式。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厂商在负担瑕疵担保责任时,往往采取避重就轻甚至推卸责任的方法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损害赔偿权受到严重威胁。为此各国纷纷设立商特别法对混合交易中的商人课以严格的瑕疵担保责任。一方面限制甚至禁止商人排除瑕疵担保责任形式的适用;他方面详细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形式及其适用方式。美国《马格纳斯一莫斯保证法》规定,企业厂商应在消费品上标明有限或者全面保证的字样,当消费品出现瑕疵时,企业厂商应按法律所规定保证内容履行.不得任意采用有损消费者权益的保证方式。我国有关三包制度与该保证法不失相似之处,只是我国三包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个别电器商品,因而有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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