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疫法规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执行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法律依据,该法分8章50条。
(二)检疫通则。
1、检疫范围,凡是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均属实施检疫的范围。
2、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应检病虫害。
4、检疫依据
(1)是否符合我国检疫规定。
(2)是否符合贸易合同中所订明的检疫条款。
(3)是否符合与我国签订双边检疫协定、检疫合作备忘录、卫生条款中有关检疫的规定。
5、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1)有害生物。
(2)疫情严重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6、禁止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1)未经中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野生动植物。
(2)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的中管二类药材。
(3)未经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及其授权单位同意出口的动植物标本。
(4)未经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出口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7、检疫处理
(1)凡可以采用各种方法能达到除害要求的,经消毒灭菌、加工整理、改变用途等方法,再经检查合格者,准予输入或输出。
(2)凡无法除害的或危害性极大的采用退回、销毁和扑杀等方法处理。
(3)凡一时无法得出检疫结果或疑似的,采用隔离检疫,继续观察。
8、检疫证书,是准予进口或出口的证明。
9、检疫费。
10、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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