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人日报》等媒体连续报道了女性在就业中遭遇歧视,尤其是生育权利歧视,如少数用人单位为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有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有些单位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等。
人皆父母生,都当牢记自己的生命来路,由此更加尊重女性的生育权,感谢女性在人类繁衍生息中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然而,在强资本、弱劳动不对称的劳动双方博弈中,很多女性劳动者又往往是弱势中的弱势。职场女性就业权、生育权、劳动报酬权屡屡受到侵害。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对2012年所审理23起涉及女职工生育权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现,基于女性专有权利产生的争议呈上升趋势,上述案件中有50%以上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超过78%的用人单位不发放或不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甚至有少数单位故意安排怀孕、生育、哺乳的女职工从事繁重工作,迫使女职工辞职。
巨大的就业重压和愈益普遍的侵权现实,使不少职业女性久久徘徊在一个两难问题中无法走出——到底是要工作,还是要孩子?
为了保住饭碗,她们无奈地隐婚,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迟生育。而随之而来的女性生育高龄化,越来越多职场女性把妊娠年龄推迟到35岁之后,这不仅增大高危妊娠风险、使女性承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煎熬,同时也带来了生育成本增加、人口结构少子化、社会不稳定度提高等一系列问题。女性生育权受伤害,最终必然导致女性个人、家庭、社会的共损。
生育权是女性的天然权利,是人类社会繁衍传承所赋予女性的特殊而神圣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损害女性在职场的正当权益,是对法律正义,甚至是社会道德的亵渎。错误,必须得到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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