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
(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为行为人。
所谓误解,又称错误。具体包括:
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
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9999元误认为99.99元;
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甲当作乙。
民法的误解仅限于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二)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诈是指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和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撤销权人为受欺诈方。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该欺诈行为,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撤销权人为受胁迫方。
(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为受损害方。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一)18周岁以上。我国民法典规定,18周岁是我国自然人成年的界限。对于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18周岁以上,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定,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进行认定。
三、多少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八周岁是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限。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指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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