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专家将为您解读一个临时性强奸案件,并对该临时强奸案件做了一些深入地法律思考。浙江南浔两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公诉方的南浔检察院,本身还依照宪法肩负监督法律正确实施之责,但在该轮奸案一审明显不公的判决出台以后,被告人不上诉可以理解,但南浔区检察院也居然默认了一审判决,没有行使抗诉权。这背后的原因难道不耐人寻味吗?
该案的焦点所在自然是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该案的法官有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我不清楚。如果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那应该是资深法官了。因为该案不能采用简易程序,因此庭审法官应该是三个人。难道这三名法官对刑法关于轮奸的规定都一无所知?何况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往往都有分管院长把关,所以我肯定地说,最后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行为的轮奸性质,不是因为法官们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是因为他们故意歪曲适用法律的结果。正是因为这样悲哀的现实,我始终认为法治精神的养成比法律知识的增加更为重要。权大于法,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关系网的无所不在,使我们有理由怀疑此案的被告或其家人在公检法三家都进行了疏通,并且是一路绿灯,所以本案中,应该有很多司法工作人员都涉嫌渎职。
如果本案中有关的法官没有受贿,那么该案所昭示的意义可能更令人悲哀。公检法这样带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似乎不是为了表现一个知识和职业的共同体,而更多的暗示一个官官相护的利益共同体。两个小小的编外警察,如果没花钱就让我们的法官歪曲法律,这不是比行贿更糟糕的事情吗?
我们的教材上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但我们的教材对其中的道理并未进行像样的阐释。我认为,在现代国家,如果把法律比如为一个大树的话,那么宪法就是她的根系。根部死掉了,最后所有的法律都会烂掉,有法律和没法律的差别并不大。现代宪法的精神就是限制和监督国家机关包括执政党的权力。没有对国家权力严密和苛刻的监督,公、检、法三家机关对权力的滥用不过是小儿科而已。这次南浔法院的枉法裁判不过是碰巧曝光的例外罢了。
两名协警品质恶劣,在夜色掩护下强奸了高中女生陈某,自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最终可能会受到公正的判决。可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了法律人的强奸,这样更可怕的强奸犯会不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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