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死于妻子的情夫刀下,血案引发了一起复杂的继承官司———儿媳到法院起诉年过花甲的公婆,要求析产进行继承。判决后,公婆面对执行法官放言,就是死也不让儿媳称心……红杏出墙害死丈夫事情要从5年前说起:2000年5月,张军承包了南京市浦口区一家运输公司,由于业务繁忙,他雇佣了30岁的安徽人黄强帮自己跑运输。谁知没过多久,黄强竟与他的妻子李玫互生好感,进而暗度陈仓。2002年11月初,两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被张军察觉后,李玫表示与黄强断绝往来。为继续与李玫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黄强于2002年11月4日晚,趁着酒劲,带着菜刀,来到张军家挑衅,直言要张军把老婆让给他。被拒绝后,黄强恼羞成怒,他将身体单薄的张军打倒在地,拿起菜刀对其胸部猛砍两刀。张军经抢救无效死亡。血案发生后,黄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妻子起诉要分家产2004年5月,李玫向浦口区法院珠江法庭起诉,要求对其与张军的财产进行析产、继承,并要求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及其附属11号车库折价,归并给自己和女儿所有。而此时,该住房已由张军的父母张明、秦萍实际居住。张军是老夫妻惟一的儿子,他的突然去世对于两位老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更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李玫竟然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家产。因为在他们看来,李玫对于儿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张军、李玫的夫妻共同财产折算合计19.8万余元,包括一套产权房和附属一间车库以及家电等物件。法庭上,张明、秦萍明确表示,不同意李玫作为继承人之一享有儿子的遗产。2004年9月底,浦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张军未留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妻子、女儿、父母4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李玫和黄强不正当两性关系对张军的死亡有一定诱因,在分配遗产时对李玫理应少分;女儿兰兰是未成年人,张明夫妇俩生活有特殊困难且无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依法均应予照顾。据此,法院判决,原属于张军夫妇的那套产权房归李玫、兰兰所有;张军9.9万余元的遗产,由李玫继承1.65万元,兰兰、张明、秦萍各继承2.75万元,李玫须分别支付公婆5.5万元。愤怒公婆拒绝执行判决后,张明夫妇心里难以平静:李玫分得了儿子大部分的家产,其中还包括现在他们使用的一套住房。由于张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浦口法院珠江法庭执行法官钟建华意识到此案矛盾较大,如果方法不当,将引发更大的惨剧。当他向老夫妻俩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两位老人拒绝签字,并表示:“我们拼了,绝不会让李玫称心如意!”法官巧解执行难案面对强硬抵触,钟建华30余次上门倾听老人的心声。他告诉老人,虽然李玫婚内出轨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但在法律上,她依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而兰兰尚未成年,还需李玫抚养成人,千万不能意气用事。另一方面,钟法官也多次做李玫的思想工作。为抚慰老人,她自愿另外掏出3万元补偿公婆。当钟建华将8.5万元放在两位老人面前时,老夫妻俩百感交集。近日,张明夫妇已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出房子。(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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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通常依照下面的规则进行: 第一,如果被继承人在世时已经拟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在去世后,财产依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进行继承,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 第二,如果被继承人在世时没有拟定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去世后,其财产依照法定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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