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林、余秋门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1:33 230 人看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渝二中刑二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秋门,别名余海滔,男,1988年1月24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茶店社区三单元702室。2006年4月6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大华,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开林,男,1981年4月15日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县舒山村9社,现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古坟包居民房三幢三单元303室。2006年4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开林、余秋门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奉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秋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4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开林、余秋门共谋抢夺黄金饰品,随即二被告人到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37号“艺美”首饰店内要求打造一根黄金项链。店主陈勇将黄金项链制好后,被告人李开林将其拿在手,并示意被告人余秋门离开。尔后,被告人李开林谎称钱在车上,叫陈勇与其一同去拿,当行至县府宿舍时,被告人李开林看见等候在不远处的余秋门后假装打招呼并乘机挣脱陈勇的手,与余秋门一起逃跑。在逃跑途中,被告人李开林将黄金项链扔给被告人余秋门,叫余快跑。陈勇紧追当场将被告人李开林抓获并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余秋门持黄金项链逃走。次日,被告人余秋门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一根重38.64克的黄金项链。经鉴定,项链价值人民币6180元。案发后,黄金项链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李开林、余秋门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属抢夺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1、被告人李开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被告人余秋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诉人余秋门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作案时的年龄有误,其生于1988年8月24日,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抢夺数额不能认定为巨大。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辩护人提出相同理由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余秋门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秋门与原审被告人李开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余秋门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系从犯的理由,经查,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余秋门与原审被告人李开林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抢夺他人金项链的实行行为,不属从犯,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诉人抢夺的财物数额应属巨大,原判对其量刑适当,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上诉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原判对原审被告人李开林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06)奉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李开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撤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06)奉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余秋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秋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红

审判员谭晖

代理审判员刘梅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6: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李胜平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2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胜平,男,23岁,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均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胜平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胜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胜平于2004年5月6日中午12时许,到本市环市西路广州火车站中广场出租车通道处附近,乘人不备夺走被害人谢龙佩戴的1条带坠PT900铂金项链(共重8.82克,价值2240元),后被告人李胜平被人赃并获归案
    2023-06-11
    225人看过
  • 李天祥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5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天祥,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五祖村5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天祥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天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天祥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与公园前路交界的路口附近,以乘人不备的手段,从后面夺去被害人文剑梅戴在脖子上的铂金项链一条(重4。32克,价值人民
    2023-04-22
    286人看过
  • 李志、樊德艺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6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德艺(自报),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桂平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桂平市蒙圩镇新塘村l队66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志(自报),男,1983年8月1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桂平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桂平市蒙圩镇官桥村7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樊德艺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7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樊德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
    2023-06-11
    88人看过
  • 覃伟纳、李优明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南刑初字第39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伟纳,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陈轩村六轩屯,2002年6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优明,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平南县武林镇李练村寨脚队,2002年6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字(2003)第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伟纳、李优明犯抢夺罪,于200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伟浩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06-11
    222人看过
  • 李世辉、吕华忠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60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世辉,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梧县大坡镇天堂村天一组(自报)。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3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华忠,男,1979年12月2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个体菜贩,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村委会马南组南塘路南边街并九巷2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世辉、吕华忠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
    2023-06-11
    391人看过
  • 李彬、刘书安抢夺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原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彬,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米庄村。因涉嫌抢夺于2002年7月27日被拘留,200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宁,新乡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书安,曾用名刘安文,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宣化寨村。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8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02年8月4日被拘留,200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荣文,新乡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刑诉(200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刘书安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2023-06-11
    278人看过
  • 石秋阳抢夺罪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秋阳,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叶县龚店乡贺渡口村,农民。2009年3月30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秋阳犯抢夺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石秋阳与同村村民李明辉、程豪杰(均已判)经预谋后窜至叶县广安路南段阴某某所开的移动通信店内,由程豪杰在外望风,李明辉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被告人石秋阳以购买手机为名趁营业员不注意抢走手机两部(经评估价值3540元),后三人将手机卖掉,赃款私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石秋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程豪杰、李明辉的供述,被害人阴某某、
    2023-06-11
    362人看过
  • 林志强、李进杰抢劫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3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志强(又名林伟鸿),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州市番禺区灵山镇永丰北街321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绣新村16栋30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进杰,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新县,小学文化,原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工业区联和纸箱厂工作,户籍在清新县三坑镇三坑居委会三坑大道2243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民族路宝玉大街二巷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
    2023-06-11
    315人看过
  • 贺春林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4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春林,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周岭村1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春林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贺春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贺春林在本市丰台区东罗园菜市场内,趁被害人连乐平不备之机,抢走其颈部的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2970元,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春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连乐平陈述
    2023-06-11
    109人看过
  • 李安登、孙军抢夺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安登,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百家巷3号。因吸毒于2006年9月28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军,又名孙海燕,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林业科学研究所宿舍。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于2006年4月15日被沅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安登、孙军犯抢夺罪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沅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
    2023-06-11
    473人看过
  • 肖岳峰、李武顺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24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武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田县冷水井乡李家湾村。200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岳峰(曾用名肖厚军),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田县田家乡周家洞村。200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岳峰、李武顺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1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武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
    2023-06-11
    121人看过
  • 李东海、赵伟抢夺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一中刑终字第00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海,男,26岁(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六股道村利民胡同29号;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2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撤销前罪的缓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伟,男,32岁(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一街村二区83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东海、赵伟犯抢夺罪一案,于二○○六年
    2023-06-11
    344人看过
  • 被告人李继芳抢劫夺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芳(绰号“方别”),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朝阳居委会。因涉嫌犯抢劫罪,2008年8月5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8日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继芳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8)娄星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继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极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旭宁、罗春华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凯胜担任记录。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
    2023-06-11
    440人看过
  • 商开齐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商开齐,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思南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思南县天桥镇黄河村岗岭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8月12日被羁押,200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明,男,1974年8月7日出生,仡佬族,出生地贵州省思南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思南县大坝场镇小德浩村下寨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8月12日被羁押,200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商开齐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15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商开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
    2023-06-11
    23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在一年之内抢夺10万余元,作案40起,能判多少年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十年以上,建议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夺罪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
    • 抢夺案有机会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符合如下如下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 如何定刑抢夺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05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