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7:30:07 394 人看过

【法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1年10月16日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1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

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污费)由旗、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排污费;其他排污单位,缴纳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超标准排污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按排污口所排工

业废水和医院污水量征收,每吨二分钱。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物价、财

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同一排污口排出的污染物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其排污费按收费标准最高的一种征收。

第六条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单位经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排污数量和浓度显著降低的,可向当地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停缴或减缴排污费。经监测部门监测属实,可停征或者减征。没有治理或经过治理仍

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第七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三)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处理设

施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产生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关技术资料,经核定后

,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污费金额有争议的,先按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缴纳排污费,然后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复核后的数据为征收排污费的最终依据。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办理排污

费的补退手续。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排污费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排污费一个季度结算一次。

排污单位从接到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指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单位缴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收费及补偿性罚款

、滞纳金(简称其他收费)在企业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经费包干节余和预算

外资金中列支,如有不足,可以从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和其他收费如数缴入当

地金库,不得拖缴和截留,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三条排污费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用于环境保护支出,年度终了结余部分可结

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排污费的百分之七十,用于治理污染。其中百分之二十,按照排污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建立自

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简称专项基金);其余部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用

于补助缴纳排污费单位的污染源治理。

第十五条排污费的百分之三十和其他收费,用于建立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基金(简称发展基金)。其中百

分之七十五为收费地区的发展基金;其余百分之二十五由旗县(市)上交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

上交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为盟级、自治区级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和发展基金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重点用于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和

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综合性治理措施等。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制定。

第十七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收费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建

议当地物价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

第十八条排污费和其他收费应当按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

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绝执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或者谎报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下级专项基金和发展基金的使用实施

财务、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专项基金和发展基金以及不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坐支排污费的,财政部门、审

计部门要认真查处,有权终止其使用计划的执行,回收基金。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物价部门吊

销其《收费许可证》,撤消其收费资格。

第二十二条征收排污费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征收排污费收款通知单》、《征收污费收款收据》和《

环境保护罚款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2: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低保办理指南
    一、低保审批程序1、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2、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民政部门;3、旗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4、公布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每次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确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逐级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低保申请程序1、由
    2023-04-06
    6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的暂住人口和留宿、招用暂住人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出租房屋的房主、居民住户的户主,均应遵守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自治区内暂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苏木、乡、民族乡、镇和市居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一)随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二)探亲、访友、旅游、治病、寄读的;(三)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在驻自治区、盟市、旗县办事机构中工作的;(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聘用的;(六)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回家的;(七)因其他原因暂住的。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的主管部门,劳动、工商、房管、城建、计划生育等部门和银行,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
    2023-05-29
    13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
    土地的使用就会有土地使用税,那么,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对于内蒙古来说由于自己的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对于土地使用税的收取就会有较大的差异,因为内蒙古大量的土地都是用来放牧,土地结构较为单一,但是具体到实际运用时自己应该遵循有关的法律。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
    2023-04-19
    30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最新规定
    一、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侦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起诉阶段:500元-5000元件审判阶段:1000元-20000元件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1000元-5000元件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收费1000元-5000元件。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标的额收费标准1万元(含1万元)以下1000元以下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5%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4%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4%-3%100万
    2023-02-23
    28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物价局、司法局,二连浩特市、满州里市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介组织作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
    2023-06-06
    9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厅局: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内党字[2002]8号)精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研究具体问题,认真做好省级领导干部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有关单位应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省级领导干部住房普查工作,建立省级领导干部住房档案,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省级领导干部住房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审核后实施。二OO二年二月四日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内党字[2002]8号自治区住房委员会:你委《关于送审〈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请示(内房字[2001]第17号)收悉,自治区党委、政府原则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省级
    2023-06-10
    43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日期:2008-4-3执行日期:2008-5-1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
    2023-06-07
    24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文号:内政办发[1997]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自治区劳动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
    2023-05-03
    247人看过
  • 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征收排污费工作,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二、各地监测站,要按照省环境保护监测站制定的污染源监测方法进行监测,作为按标准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不准任意扩大征收项目,收费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地区行署、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三、凡属于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任务,以及采用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有害有毒物质的情况之一者,加一至二倍征收排污费。四、排污费按月征收,逾期不缴者,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外,行署、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可通知银行扣款。对有争议的收费问题,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法院起诉。五、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放省级财政;其他排
    2023-06-06
    31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出台
    背景: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工作,内蒙古第一部规范著作权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25日由自治区主席签发主席令,将于本月26日在内蒙古正式施行。消息传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热烈欢迎,这将对内蒙古著作权产业的发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填补内蒙古著作权法空白《办法》是为了规范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其目的更有针对性,其内容更具地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自治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金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办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内蒙古著作权管理法律制度,填补了内蒙古长期以来没
    2023-06-08
    17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8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三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
    2023-06-07
    41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
    2023-04-22
    188人看过
  • 山西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19号)第五条“积极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开征、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国家划定的本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及电力、冶金、化工等重点二氧化硫排放行业燃煤、燃油和产生工艺废气以及其它方式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三条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按排放二氧化硫数量征收,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0.20元。第四条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其中,燃料燃烧用煤二氧化硫排放物料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G=2×B×S(1-η)×80%其中:G
    2023-06-06
    46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范围和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二)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三)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五)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
    2023-06-05
    94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词条

    排污费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 更多>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八条如何规定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2
      禁止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销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标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自治区污染物排放合格车型目录。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7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并为投诉人保密。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超过三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 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2
      禁止投标人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人的;(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
    • 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招标投标法实施内容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09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三)投标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交的;(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2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以工亡时间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6个月。(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因工死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