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济裁员什么人不能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1 11:59:44 58 人看过

一、用人单位经济裁员什么人不能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年龄不足五年的;(老)

如果用人单位裁员时擅自裁减上述人员,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二、企业裁员的人数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从该条款规定看裁员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少于该人数的,应当只能够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注意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

(3)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行了。

经济性裁员,简单讲,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严重困难时,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如果企业在面临严重经济困难时不允许其裁员,就将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不但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侵害企业自主经营权,更可能最终造成企业破产、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经济性裁员要符合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规定,公司不能想裁就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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