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8 10:38:44 224 人看过

一、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意思

连带债务是指大多数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设立连带债务的条件有: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必须存在债务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债务;

3.连带责任的对象必须是物种;

4.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债务可以转让吗

连带的共同债务可以转让,但是债务人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要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债务必须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债务,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连带债务能免责吗

债权人能免除连带责任人的债务。如果连带责任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被免除的债务就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如果连带责任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债务未终止,连带责任人仍然要履行其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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