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及适用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从程序方面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效力。从实体方面看,免责条款首先不得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其次不得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再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一、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点:
1、对于格式条款而言,具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具有欺诈胁迫及恶意串通的性质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情形,以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应属于自己的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的情形,该条款无效;
2、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出现免除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二、怎么认定格式免责条款显失公平
确定格式免责条款明显不公平的标准如下:
1、格式条款免除对方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无效;
2、对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加重对方一般财产责任,排除对方一般财产权的格式条款,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免责或限制责任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无效;
3、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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