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工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21:50:29 295 人看过

只因工伤认定书上写的是别人的名字,唐某至今拿不到那笔工伤赔偿款。昨日,东城法庭公开审理唐-俊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某电业公司行政确认纠纷案件。唐某要求市社保局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对其作出工伤认定。

唐某是2月入职上述电业公司工作的。根据唐某的说法,入职时因为自己年纪小,未达到务工年龄,也未及时办理身份证,便找来他人的身份证、以何*平的名义办理入职手续,随后又以何*平的名义办理了工伤医疗保险。

5月,唐某在联接线车间工作时左手食指被压部分损伤,受伤后又以何*平的名义入院接受治疗。此后,电业公司以何*平的名义为唐某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当月底,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称,经查实,电业公司员工何*平在该事故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但这一认定并未让唐某高兴起来,因工伤认定的姓名不是自己,唐某迟迟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无奈之下,他将市社保局和电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昨日在法庭上,唐某的代理律师提出,电业公司的同事都知道受伤者为其本人,事主只不过是当时入职时借用了何*平的名字。由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和电业公司没有尽到完整审慎的审查义务,致使《工伤认定书》伤者主体出现名字认定错误,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要求市社保局纠正错误,还原事实真相,对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为,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正确。唐某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维持其工伤认定。

不过,当主审法官问及“如果受伤主体与参保人主体不同的情况下,受伤主体是否能够领取工伤待遇”时,市社保局的代理律师回应称,现有制度对这一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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