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经营权能查封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查封的。只要被执行人拥有土地的土地证或使用权证明,那么土地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同样能对其进行查封。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一〉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二)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三)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四)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五〉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八)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九)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一)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二)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三)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
(四〉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〇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
(五)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八)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
(九)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三、农村家庭承包是共有吗
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九步工作法”中在填写《承包方调查表》时,表中家庭成员“成员备注”一栏中应注明“是否为98年共有人”
的要求看,共有人可理解为两种:一种是1998年二轮延包人口即“98年共有人”,一种是二轮延包结束后家庭新增人口即“新增共有人”。家庭新增人口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由家庭承包户内部共同决定是否登记为新增共有人。共有人的具体存在方式有很多种,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共有人不一定是农业户口簿上的人口。目前我国的户籍管理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通常意义上农村土地承包户共有人就是农业户口簿上的人员。《农村土地承包法》打破了这种习惯,户口簿人口只是是否具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共有人资格的参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条规定了共有人有两类特殊情况:第一,户口簿上的人口不全是共有人。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户口迁至男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尽管户口簿上有该女,但该女可以不作为共有人登记。第二,不是户口簿人口的有的是共有人。包括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而在婆家没有取得承包地,出嫁女可享受娘家承包户权益,作为共有人登记。承包期内已经登记为共有人的妇女离婚,虽然该女户口从原户口簿上分出,但该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时,不能取消该女在离婚前登记的共有人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老证(即2005年依法完善二轮土地延包时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有人不一定是新证共有人。老证共有人应全部在新证登记,是否是新证共有人由共有人本人决定。老证共有人在承包期内身份或生活方式发生变化的,本人可以申请退出共有人。已死亡和国家公职人员自然退出共有人资格,其余情况退出共有人登记的必须经本人申请。
共有人不一定按份取得土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共有人就有某块田地相对应。迁出人口退出原户籍所在村的共有人身份后,虽然没有按份从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但是经迁入地家庭户内部成员同意可以成为新迁入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户共有人。
新增共有人一定是承包户户口簿上的人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表明家庭新增人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成为承包户户口簿上的人口是首次确认能否成为承包方共有人的必备条件。
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结束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想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家庭户共有人的,这种人员要经过已登记的家庭户共有人协商一致,并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申报进行变更登记为共有人后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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