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释义第十四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21:44 273 人看过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服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则,理应向国务院复议。但是,考虑到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的,从全局上处理行政事务,一般不宜、也难以处理大量的具体行政事务。如果规定国务院也要受理复议决定,可能不胜其繁,影响国务院的正常工作。因此,本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对本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常委委员和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几点不同意见,一是规定由本机关复议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法律制度上说不够合理,难以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也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都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利益,由其自己复议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己作自己的法官,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负面影响;第三,由国务院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有利于发现和纠正部委和省级政府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同时也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有错必纠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第四,行政复议本身就具有层级监督的性质,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国务院来监督,国务院应当适当地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第五,从近期有关行政复议法立法调研的情况看,广西、广东、江西等省区近年来均未出现因对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复议案件,可见行政复议法出台后也不会出现大量对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即使此类复议规定由国务院复议管辖,也不会出现国务院受理复议案件不胜其繁的问题。建议在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管辖问题的具体操作上作出适当灵活的规定,可采取“或议或审”的方式。为此,本法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明确规定了两步走的原则,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首先规定了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由本机关复议,对该复议仍不服的,作出了可以选择的规定,即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选择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申请裁决。这一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更有效地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国务院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监督权力和职责,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权的监督。但必须要注意,这两条救济途径的选择是择一的,也就是说,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不得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了;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1: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价格法》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释义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释义】本条是对拒绝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责任的规定。行政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具体到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惩处,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警告和罚款,针对的具体行为是拒绝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资料,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因为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2023-04-24
    170人看过
  •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违法行为和非法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违法行为和非法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后新增加的规定。本条有二层含义:一是个人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1)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2023-02-14
    299人看过
  • 《价格法》附则第四十七条释义
    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释义】本条是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以及本法调整对象的排除所作的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行政职能收取的费用,也包括事业单位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行政职能收取的费用,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证照收费,主要指以本、牌、卡、表、簿、册等形式发放的各类许可证、通行证、合格证、登记证、执照等证照的收费。二是管理类收费,包括管理费、登记费、证明费(公证费、认证费、鉴证费、签证费等)。三是资源补偿性收费。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务和进行行政管理,应当由国家拨给经费,原则上不能收费。如果因特定管理目的需要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这也就是说
    2023-04-24
    373人看过
  •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释义
    劳动仲裁法的实施条例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单位纠缠员工怎么办若是劳动争议,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2023-03-05
    73人看过
  • 《价格法》附则第四十八条释义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法生效时间的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施行的时间。我国法律关于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在法中规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时间。二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因此,法律的生效时间要以国家主席公布该法律的日期为准。三是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要以另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为基础,如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本条规定采取的是第一种形式,明确规定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即从1998年5月1日起价格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法公布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价格活动不适用本法的规定,即本法不具有溯及力。价格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23-04-24
    180人看过
  • 《价格法》法律责任第四十条释义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价格法第十四条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了界定,并同时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经营者追究法律责任,下面就本条有关内容进行解释:一、经营者是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所以在一开始就确定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使该经营者成为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者。对于作出不正当价格
    2023-04-24
    64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释义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2
      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这种分工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确定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四级,确定各级法院的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能够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对于原告而言,则是发生争议后,应该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样,可以让原告在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救济。
    •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解释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0
      这两个条款规定的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和行政复议中止),更不存在冲突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
    •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法律解释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04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十四的条旨可以概括为省部行为原级管辖及复议终局裁决。本条与《行政复议法》第30条,《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
    • 行政复议法第27条司法解释释义是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27
      行政复议法第27条司法解释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其处理方式及处理期限的规定。与第二十六条一样,在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中止复议的理由等记录在案,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