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劳动监察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45:24 321 人看过

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其所属的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财政、税务、公安、经济贸易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上用人单位、驻溪部队、外地驻溪单位及市属其它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县(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区)属用人单位(含乡镇)及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监察。

县(区)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市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市劳动监察机构有权查处县(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对于跨区域的劳动监察案件,市劳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管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劳动监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日常监察,不得拒绝、阻挠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劳动监察部门超越其管辖范围、事项和违反法定监察方式、程序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与被招(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劳动保障年检。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及时处理检举、投诉案件,并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无偿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招(聘)用劳动者情况;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工资报酬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八)社会劳务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和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九)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办理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告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内容、要求和方法;

(二)进入劳动场所,查阅、复制有关劳动管理的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填写《劳动监察登记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录音;

(三)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四)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自收到询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必须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案。对发现或举报的违法行为经过初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三)处理。经调查取证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能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撤销。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采取举报专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进行。劳动监察人员实施监察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支付赔偿金或滞纳金、吊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等处分。

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其按未办理用工登记人数处以每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接未签订劳动合同招用人数处以每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按照工资报酬的25%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得的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按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不复议、不诉讼,又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逃逸、转移财产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劳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因失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追究,给国家、单位及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1日颁布的《本溪市劳动监察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8: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监察相关文章
  •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2023-06-09
    432人看过
  • 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0620【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12-01【生效日期】1998-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号)《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业经1998年11月1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公物拍卖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我市公物处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组织处理公物,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承担公物拍卖业务。第四条处理下列公物,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一)审判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和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检察机关依法追回的物品,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2023-04-24
    128人看过
  • 本溪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23-05-09
    144人看过
  • 本溪市企业用工管理规定
    2000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企业用工机制,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人员的企业及择业求职者,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招用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招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企业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招收本市下岗、失业职工,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第五条企业招用人员应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培训、后就业,先安置本单位下岗职工、后面向社会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第六条企业招用人员实行用工登记制度。企业招用人员,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招工简章和承办
    2023-06-09
    411人看过
  • 城建监察规定(修改本)
    【实施时间】1996-09-22【发布单位】建设部(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第55号令《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正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
    2023-06-05
    481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是什么?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以下行为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1、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2、扣押招用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4、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5、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6、违反国家规定廷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7、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8、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9、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10、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11、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式种的;12、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13、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2023-06-10
    362人看过
  • 辽宁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严肃法纪,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在辖区内行使监察权。第四条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内部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第五条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劳动保护监察员。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可聘请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专职、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由熟悉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技师和管理干部担任。专职、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名,人民政府发给《劳动保护监察员证》,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交付的监察任务。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下列各项实施监察:(一)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2023-06-09
    341人看过
  • 本溪市工伤认定申请如何规定
    一、本溪市工伤认定申请如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材料齐全给予受理。二、本溪市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本溪市工伤认定申请办理依据(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2023-05-18
    348人看过
  • 云南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国营和集体所有制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第三条省劳动人事厅设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各州、市、行署、县劳动人事局(处)应当设立相应的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第四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工会应当发动基层工会,组织职工监督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各级劳动保护安全监察部门,有权对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监察。第五条各级劳动保护安全监察部门,设劳动安全主任监察员和监察员。省、州、市、行署的劳动安全监察员,由省劳动人事厅任命。县(市)的劳动安全监察员,由州、市、行署劳动人事局(处)任命,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在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中,根据工作需
    2023-06-09
    420人看过
  •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哪个更能促进劳动市场的规范?
    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六个方面,各有优势,不能简单的去认定哪个有用。1、执法主体不同。2、法律行为不同。3、工作职责不同。4、法律地位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6、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劳动仲裁找哪个部门啊?劳动仲裁部门归劳动局管,劳动局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主要职责是;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劳动保障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
    2023-07-16
    342人看过
  • 本溪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务工与招用第三章工资、保险与保护第四章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1998年7月1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劳动力市场,加强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外省、市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择业求职的个人或成建制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国家机关、企业(包括股份制、三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区)劳动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公用事业、财政、物价、民
    2023-06-10
    413人看过
  •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与劳动者无关,比如罚款是向国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记录到用人单位的诚信记录中,影响企业的信用度。而行政处理一般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赔偿金等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
    2023-06-02
    187人看过
  • 济南市土地监察规定
    现发布《济南市土地监察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监察工作,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用地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第三条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下列分工负责土地监察工作:(一)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并负责处理县域内非法占用、买卖、转让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非耕地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的案件。(二)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区设立土地监察派出机构。各级行政监察、规划、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四条市、县(
    2023-06-10
    83人看过
  • 本溪市夫妻投靠落户如何规定
    一、本溪市夫妻投靠落户如何规定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结婚证》,夫妻之间的投靠落户:1、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口的投靠落户。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城市的,持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到欲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到欲落户城市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2、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投靠落户。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城市的,持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到欲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到欲落户城市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3、夫妻双方户口性质不同的投靠落户。农业户口投靠非农业户口,持结婚证、户口簿到属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非农业户口投靠农业户口,根据相关政策严格控制户口迁移。二、本溪市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材料结婚证户口簿社区(村)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户口调查三、本溪市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结,经审批的5个工作日。四、本溪市夫妻投靠落户办理地点落户地公安
    2023-05-18
    6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部门或劳动者,根据现行劳动法、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提出警告、批判、罚款、吊销许可证、命令停产整顿的处罚,违... 更多>

    #劳动监察
    相关咨询
    • 劳动保障监察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6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作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工会选派人员担任劳动监察协管员,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察人员和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监察与监督。
    • 本溪市劳动关系怎么调解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20
      本溪市劳动关系的调转,凭离职证明前往当地社保局和公积金中心办理就可以的。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此时劳动者是应当处理好相应的问题的,以保证自己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本溪市劳动局工伤鉴定怎么赔偿?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19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 劳动监察行政复议范本是怎么规定的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4
      可以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劳动监察有行政处罚权,但不能组织双方调解;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准司法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可以组织双方调解。用人单位劳动监察行政复议范本没有什么固定的格式,按实填写即可。
    •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要本人去吗,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07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要本人去并出具本人的身份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一、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对于上访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