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以吴某在劳动争议发生后超过60日向法院起诉为由,驳回了吴某要求某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吴某自1998年开始与某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10月,该用人单位以单位经济不景气为由,通知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吴某收到通知后,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单位发生争执。单位领导对吴某工作期间的表现表示肯定,并称解除合同实因单位无钱周转要求吴某体谅单位的难处。吴某见单位领导态度诚恳,同时见单位也未为其他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便与该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将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事搁在一边,并于2007年12月在某超市工作。
2008年3月,吴某在与人闲聊时获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后,向醴陵市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醴陵市劳动仲裁庭以其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08年4月底,吴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2007年10月,吴某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时已超过60日,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作出了驳回吴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法院依法另行判决赔偿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工单位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而起诉的工作保险待遇纠纷,依法驳回原告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其给付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45325元。
2006年9月18日被告赵平昌到原告沟门口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同年9月26日被告在原告矿井下采煤时,被运煤斗车压伤右腿。当天,原告即将被告送于镇雄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被告伤为:右胫腓骨中断双骨折。被告的住院治疗费用均系原告支付。2007年4月20日被告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后,2008年4月14日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委托书委托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同年6月13日昭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经组织有关专家鉴定,作出被告为九级伤残及护理依赖程度未达到护理等级的鉴定结论。同年10月8日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镇雄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受理、调查取证、申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被告受伤为工伤。同年11月12日被告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工伤赔偿。2009年5月8日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镇劳仲决字(2009)7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原告付给被告6831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认可被告到昭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原告煤矿已预支给被告鉴定费用3000元。被告实际用去鉴定费300元,车旅费640元。
原告沟门口煤矿诉称:被告的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虚假的,其与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内容枉法,且计算赔偿错误,请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公正判决,不给予被告赔偿。
被告赵平昌辩称:其确系原告工人,仲裁裁决合法,原告对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只能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应不属法院的审理范围,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不以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实质要件,因劳动法并未否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本案被告在原告煤矿做工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原告的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并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原告并未否认。且被告受伤后,原告亦主动送被告就医,并为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故应认定原、被告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受伤后,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统畴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7年4月20日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8年10月8日对其作出工伤认定后,被告又于同年11月12日申请仲裁请求工伤赔偿,说明被告申请仲裁并未超仲裁期限。因此,原告应对被告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赔偿。但已预支给被告的鉴定费用,应予减去。参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及《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
劳动争议逾期起诉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57人看过
-
劳动争议超出诉讼时效法院驳回起诉怎么办
381人看过
-
劳动争议超出诉讼时效法院驳回起诉怎么办
460人看过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
184人看过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
203人看过
-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请求的法律依据
253人看过
工伤认定书是指职工因工受伤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以此证明该职工是因工受伤。想得到工伤认定书需先到你们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 更多>
-
劳动争议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状指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71、应该是起诉书而不是上诉书。 2、如果当事人因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驳回仲裁请求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主要格式基本与原劳动仲裁申请书相同,只要对内容进行相应的更改即可: 1、应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2、在请求事项中列明原在劳动仲裁中所主张的请求内容。 3、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前面的内容可参考仲裁申请中的内容,并在最后增加:因某某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10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司法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3、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
-
法院受理后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0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04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时效
-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26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