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区临时用地审批(强区放权事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9 10:12:53 35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属下列三种类型: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2)不占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和规划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3)不影响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4)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应当按照《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的要求编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请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天提出检验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要件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出具电子《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要件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出具电子《不予接收材料说明》。

2)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至业务审查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要求的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发现申请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出具予以上报审批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请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申报成功后凭取得的预受理号到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及各管理局业务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收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要件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要件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出具《不予接收材料说明》。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收件。

2)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至业务审查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要求的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发现申请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予以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山区南头街17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2009年1月1日施行)(1995年)

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2017年)

二原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以下职权调整至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

(一)土地整备项目在国有储备土地外安排且尚未落实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搬迁安置用地,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规划报审;

(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

(三)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年5月1日实施)(2001年)

第四十六条除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严格控制城市临时建设用地。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审批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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