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的计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08:15:26 127 人看过

一、追诉时效从非法所得发生时起算不合理

有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犯罪发生之日为非法所得发生之日,而不是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之时,其追诉期限自应从非法所得发生时起计算,超过追诉时效的,就不得再追诉。然而,在非法所得发生之日远不足以确定可否说明合法来源,明显不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怎么能认定追诉时效从此时起算?按此观点,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40岁时非法获得巨额财产,之后未再有犯罪行为,51岁时被调查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则无论此时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超过了追诉时效,显然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往往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非法所得发生之日往往有多个,一般也难以具体到哪一日,很难认定哪一日是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之日——事实上也无此必要。人们通常不把此罪当作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可见,这种观点明显遗漏了法条规定的要件,既不合理也欠缺可操作性,还错误地认定了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殊不可取。

二、把追诉时效当作办案期限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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