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
追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形式,即公开声明表示对越权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另一种是默示表示,即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以事实表明:被代理人已经接受或者准备接受代理人越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
《民法典》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是一种默示的表示追认的形式。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其有效性决定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
代理人进行追认的,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性质就和享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一样,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被代理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和既定性,也就是说,一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自始发生法律效力,不是从追认时起才发生效力;另外,一经追认,被代理人就要立即承担所有合同中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得在追认之后在推翻追认。
追认既然作为法律赋予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就有权在权衡利益得失厚而不去行使这种权利。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代理人在事后不予追认的,《民法典》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来说就要归于无效,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有越权的代理人予以承担。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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