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与滥用职权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7 08:30:22 361 人看过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是指该罪所侵犯的对象或利益。

滥用职权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其中,公共财产是指国家、集体或社会组织的财产,如土地、房屋、交通工具等。国家和人民利益是指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包括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共利益等。

在滥用职权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该罪行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滥用职权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是指国家、集体或社会组织的财产,如土地、房屋、交通工具等。国家和人民利益是指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包括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共利益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该罪行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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