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拒付租金必须与房东说清楚,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付租金,是一种违约行为,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违约的补救机会。
一、转租合同注意应哪些事项
转租合同注意应下列事项:
1、注意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二房东和大房东合同约定的期限;
2、注意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得超过主合同;
3、注意明确转租期限、租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并要求出租人提供租金收据;
4、注意明确违约责任和补偿标准;
5、注意协议终止合同;
6、注意约定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子一天没住能退吗押金吗
可以。承租人是有权利退房的,但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合同如果具有法律效力的话,对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果承租人不想租赁该房屋可以跟房东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直接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但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擅自搬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赁关系无存续必要而导致的房屋租赁合的解除。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协商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
三、违反租赁合同的责任情形有哪些
违反租赁合同的责任情形如下: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承租人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房屋未按合同规定维修,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出售、转租房屋时,未依法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违约责任,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屋使用不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不合理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擅自转租、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
什么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合理地拒付租金?
279人看过
-
承租人如何依法拒绝支付租金
269人看过
-
面积不符承租人能否拒付减付租金?
462人看过
-
次承租人可以代替承租人支付租金吗
74人看过
-
转租三方协议约定由次承租人支付租金
246人看过
-
融资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能拒付租金吗
197人看过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
托收承付付款人拒付的正当理由包括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5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定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设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货物单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 6、验货付款,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的。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
-
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解除租赁合同的怎么办?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1如承租人擅自搬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赁关系无存续必要而导致的房屋租赁合的解除。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未协商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
-
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有期限的租赁合同可以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1由有期限的租赁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要具备如下要件:第一,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而未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以履行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第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出租人并未即时表示反对。所谓未即时反对,就是指对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虽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出租人也未马上表示反对的。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则使租赁合同期满后仍可转变为不定期租赁。如果出租人并不知道承租人
-
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否代替支付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25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诉讼地位。因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的,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应追加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各方的也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当事人另行诉讼。
-
承租人拒绝向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25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的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