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的义务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9:16:29 197 人看过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高层行政人员掌握的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就是在生产实践中,凭借一定的经验或技能所产生,能够给单位或者组织带来收益,并且相关权利人对其已采取了保密措施,不被公众所知道的技术信息。一般而言单位或组织的高层行政人员掌握着自己单位或组织的技术秘密的相关信息,其自身有对技术秘密保护其不外泄的义务与责任。

技术秘密有一个致命缺陷,那就是因其未公开,并不像专利那样被公众知道,其本身是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一旦泄露,被其他人申请了专利,那么其拥有者对技术秘密的事实专有权将丧失,并且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还无法阻止他人先申请专利,这是一个风险。

上面说到技术秘密不像专利那样具有公开性,其实它还与专利在保护期限上、涉及的技术范围上以及法律地位上都有区别。专利的保护期一般是十到二十年,而技术秘密只要不被泄露,就可以长期拥有。技术秘密可以是书面表达得出来的,也可以是无法表达的,专利就只是可以用书面表达的。而在法律地位上,技术秘密的法律地位因其本身的特性,使得其法律地位较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就弱了许多。

技术秘密具有秘密性,是不对外公开的,还具有实用性,价值性,保密性等特点。下面我们从四方面来阐述一下技术秘密的特性.

首先是秘密性,技术秘密在名称上就有“秘密”,顾名思义,它只是极少数人知道的存在,并不是公开的。一个单位或者组织的技术秘密,也就只有其权利人、具有保密义务的相关人员如组织的高层行政人员。其他人想要获取技术秘密,就必须要花点时间去探究或者花费金钱去且需要征得所有权利人的同意才可。

其次是实用性,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主要是为技术秘密的所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是可以应用到生活中去的,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没有实用性的技术是不能成为技术秘密。

再者是价值性,技术秘密具有的价值性主要是体现在对其的使用,能够给其拥有者带来不管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竞争优势,技术秘密可以现在就已经被拥有者使用,也可以在将来再使用,这是其价值性的体现。

最后是保密性,技术秘密具有的保密性体现在其合法拥有者需要针对保护技术秘密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不外传,即不公诸于世,否则其本身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实践中主要是单位、组织自身对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一般来讲,专利是不能称之为技术秘密的,因专利都是已经被公开了的,但有一种专利要除外,那就是保密专利。技术秘密在实际中也有人称之为专有技术,它是单位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中的关于技术方面的信息。许多单位或组织采取专利加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自身的发明创造进行保护,即将可以公开的技术申请专利,将不宜公开的技术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保留。这样的情况下,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可以根据公开的专利生产产品,但是在不知道技术秘密的情况下是不能产出同等、优质的产品,这就是专利加技术秘密双重保护的好处,能够有效地保护技术秘密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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