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政府统筹组织全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开展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资料分类送审、信息录入及处理相关投诉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申请人投资情况审核并评分。
团市委负责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审核并评分。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及时审查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人材料,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六条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房产居住地所在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积分制入户;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积分制入户。申请人须按规定填写《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表及相关表格,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历年流动人员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若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的需提供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设定的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资料(以下为加分项目,不能提供相应资料的不得分)。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提供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查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加献血。提供省内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捐献证明及复印件。
(六)慈善捐赠。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及复印件。
(八)科技方面。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技能竞赛方面。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与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经人力资源部门(劳动)鉴证过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十二)居所情况。提供自有房产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个人纳税。提供个人缴税凭证及复印件。
(十五)纳入本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提供办理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第三章资料审核
第八条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照所涉及的部门分类整理,按月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第十条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
第十一条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将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最终积分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
第十三条申请人积分实行分镇街按分数高低排名,排名在该镇街积分制入户指标数额内,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连续办理居(暂)住证时间较长者优先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六条积分排名工作完成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按镇街入户指标数额,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在近5年内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已婚候选人员提供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镇街计生办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对候选人员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不能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予以减分处理。
第十七条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及核查工作全部结束后,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本镇街入户指标数额,根据积分高低在入户候选人员名单中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报本镇街党委政府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各镇街通过网络、报纸公示15天,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备。
第十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东莞市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持入户通知书到申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条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请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其父母符合投靠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入户3年后可向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任何组织、机构及新型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如发现其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第二十三条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市电子纪检监察体系,由市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十四条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镇街实施积分制入户相关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监察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监察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存在错误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细则优先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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