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已于2008年12月经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已有美、法等21个国家签署该公约。考虑到有关公约利弊影响的评估有待全面展开,我国尚未签署该公约。
为适应国际航运业、国际贸易的新发展,《鹿特丹规则》试图重新平衡船货双方利益,并为此构建了相应的新制度。与现行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相比,《鹿特丹规则》调整范围扩大为海运+其他(海运区段以及海运前后其他运输方式的区段)的门至门运输,增加了控制权、权利转让、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等与贸易法密切相关的内容。《鹿特丹规则》的制定及今后的生效,将对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及相关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公约相关规定,《鹿特丹规则》将在20个国家批准1年后生效。此外,根据公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即使我国不签署或加入公约,当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成为缔约方后,公约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适用于我国。
目前,商务部设立了《鹿特丹规则》对我进出口贸易影响研究课题,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就公约对我国际贸易影响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对公约适用的政策措施建议。
-
联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04人看过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具体业务种类
450人看过
-
政务处分对干部影响研究
359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加强进口国际联运扩大货物运输管理的函》的通知
87人看过
-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格式)
330人看过
-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82人看过
国际货物运输,就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又可分为国际贸易物资运输和非贸易物资(如展览品、个人行李、办公用品、援外物资等)运输两种。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国际货... 更多>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国际货物出口或买卖双方的权利特别特别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5(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海运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包括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和多式联运单据(mtd)等。 (二)提单背书 1、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外贸各单据中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提单的种类及背书事宜也就尤需理解了。出口业务中:提单的背书是仅对于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有什么呢?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27截至2015年12月29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共有84个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加蓬,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拉克,以色列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的运输责任应承担哪些风险?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13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
-
什么时候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41.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 (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
-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22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 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