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面临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时,当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条件低于我们的预期价值或低于正常的拆迁补偿时,我们一般会选择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但吉林省的长先生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却收到了征收方直接作出的《补偿决定》,责令张先生按照决定内容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并限期搬迁。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张先生该如何办呢?接下来就跟即明律师一起来看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拆迁补偿谈不拢,征收方擅自作出补偿决定
2019年6月,吉林某人民政府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决定》。张先生房屋在被征收之列。2019年7月,在征收过程中,张先生认为征收方委托的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作出的补偿标准过低,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提出了复核评估的申请及要求征收方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但征收方并没有对张先生的要求作出处理,而是在9月直接对张先生下达了《补偿决定》,决定中表示张先生可以在货币补偿三十万和房屋置换中任选其一,并限期30日内完成搬迁,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交给征收人。
张先生认为,在双方没有签约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张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征收方撤销补偿决定。
征收方认为该行为有法可依,符合法律规定
征收方表示,负责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到被征收人,宣传讲解房屋征收的法规及相关政策,动员其搬迁,并对其所属房屋及附属物做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按时送达,被征收人表示评估结果低,提出与征收条例和政策规定及不相符的过高补偿要求,并表示达不到要求就拒绝搬迁。
为了保证该地块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法院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
虽然征收方在法庭上说的头头是道,法条运用的也是一套一套的,看似没什么问题,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法院认为本案中,征收方没有提供房屋征收部门向张先生转交的分户评估报告,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n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n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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