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在网络上实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等行为的,都可以算作网络著作权侵权。什么算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n(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n(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n(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n(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n(五)剽窃他人作品的;\n(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n(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n(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n(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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