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条件是什么?》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在胁迫下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5)利用人身危险订立的合同
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有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有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理解错误,致使合同意思和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普拉斯说:“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另一方、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理解使行为的结果与他自己的意思相反,并造成重大损失,则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规定解释了合同的基本内容中的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的特点。在民法理论中,重大误解也称为错误,有两种情况:
(1)含义与事实不一致,(2)含义与表述不一致。根据德国法学家萨尼的观点,前者是一种真正的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是非真实错误,即法律行为的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重大误解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2)误解是双方理解上的错误。错误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内在意思的缺陷,而不是其他原因。双方含义的真实性与其内在含义一致,即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在含义的缺陷而误解合同内容。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素如下:
(1)需要确立意志表达。在表达意愿方面出现了重大误解。如果不确定意愿的表达,就不会有重大误解。因此,重大误解必须有明确的意愿表达。在没有意愿表达的情况下,如果意愿表达根本没有确立,就不会构成重大误解。要确认意志表达的确立,必须根据意志表达确立的一般要素来衡量,它具有表达内心意志的效果意义,并通过它来表现内心意志的表达行为。(2)意图表达的内容必须与内部效果含义不一致。重大误读表意文字首先应具有内在效果意义的存在。无意识的表达,没有内在的效果意义,就没有误解。其次,表意文字应将其意义外化为意图的表达。没有表达意图的行为和偶尔客观表达价值的行为都是非表达行为,不构成误解。第三,表意文字的内部效果意义与其表达不一致,即表意文字的内容与内部效果意义相反。(3)必须表达意思的人不知道其内在效果,意思与表达不一致,以及缺乏理解的原因。主要误解的主观因素是这一点。学者们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由行为人的疏忽行为造成的,即行为人的粗心大意和粗心大意。但是,我们应该注意两点:第一,过失不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而重大误解误解的主观要件是缺乏理解。缺乏理解的原因可能是疏忽或无知。其次,过失的程度应加以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主观要件的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如日本民法典第九十五条后段规定的,,表意文字如有重大损失,不得主张其无效。误解一定很严重。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所表达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重大差异,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要确定一个主要的误解,我们应该把当事人误解的不同情况分开,并考虑当事人的地位、活动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的确定。判断误解重要性的简明标准是表意文字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3。重大误解和欺诈与明显不公平之间的区别。重大误解和欺诈之间的区别包括表意文字的认知错误问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方陷入错误理解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非故意)。在欺诈的情况下,欺诈方的错误理解是由于他人的欺诈,他诱使自己做出不真实的意图表达,而不是他自己的错。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之间的区别。当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另一方的经验不足与另一方订立合同后,存在重大的不公平,其结果通常与另一方的重大误解有关。重大误解与明显不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不要求后果的明显不公平;另一方面,表意文字通常不能要求更改或取消合同,但如果这种单方面的误解导致明显的不公平后果,法律可以给予救济。
4个主要的误解。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主要的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销售误认为是赠与或赠与是销售;、基于信用的委托合同、以及需要特定履行能力的合同(一些承诺合同和技术合同)中,如果双方的身份被误解,则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将镀金物品视为纯金,将原件视为赝品;(4)对标的物质量的错误理解。当标的物的质量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的重大利益直接相关时,对质量的误解可构成重大误解;(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如将价值只有1000元的标的物误认为10000元。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合同目标的实现,不应将其视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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