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2、必须有是经当地政府规划为水产养殖生产用途的水域,并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承包合同)的有效文本;3、养殖生产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4、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5、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
二、办理材料
A4纸复印,清晰,并校验原件
所填内容是否清晰正确,水域界至图标明四至范围是否正确,是否盖镇政府(街道办)的公章
申请人无需提交,由镇政府提交,是否清晰正确
A4纸复印,清晰,并校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申请材料通过后,镇政府派出人员进行现场勘验,通过后进行为期10天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在申请表签注意见并盖公章受理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3.审查。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材料递送农业局渔业办,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通过后在申批表签注意见并盖公章是,呈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决定与领取结果。全部审查环节通过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农业局渔业办将办理结果送各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人到各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各镇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通过后,镇政府派出人员进行现场勘验,通过后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为期10天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在申请表签注意见并盖公章受理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3.审查。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材料递送农业局渔业办,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通过后在申批表签注意见并盖公章是,呈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决定与领取结果。全部审查环节通过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农业局渔业办将办理结果送各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人到各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2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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