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6:26 329 人看过

各市土地管理局、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

现将《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土地局地籍规划处和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资产管理处。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辽宁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集体企业产权变动中的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土地管理和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在兼并、分立、破产、解散、出售、出租、搬迁、改造、合资合作、改建公司及组建集团中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对集体企业土地资产进行立项确认、处置和实施管理:

(一)办理地价评估立项、确认手续;

(二)审查批准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三)办理土地出让、委托持股或租赁手续;

(四)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条集体企业土地资产评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到省土地管理局申请地价评估立项、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审批,并报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备案;土地资产评估额在1000万元以下,到市、县(含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地价评估立项、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县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权限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地价评估立项、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立项、确认和批准。

第六条集体企业必须凭《地价评估立项通知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委托经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证的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地价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权限申请确认,领取《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地价评估结果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并入集体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再按集体资产评估程序办理相关调帐及确认等手续。

第七条集体企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权限报批后,再履行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应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的数量和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及租赁合同的草签文本。

第八条根据需要,集体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进行处置。企业产权变动中,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原则上采取出让方式进行处置;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出租或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原则上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条集体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可以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的地价或评估确认地价核定的土地租金的3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其余部分土地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

第十条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处置。对于采取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土地资产可以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界定为国家股本金,其国家股股权由批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给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持有和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经评估确认和处置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文件及有关出让或租赁审批文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换领土地证书。地价未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及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和产权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土地资产按照本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和处置后,除以租赁方式设定的土地使用权外,集体企业有权依法对以其他处置方式设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重新办理地价评估确认和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占用的土地资产应当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集体企业占用的土地资产经评估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按照国家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帐。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3: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辽财预[2007]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十九日附: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辽财预[2007]168号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和我省征管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落实《通知》精神的
    2023-04-22
    200人看过
  •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1月2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的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活动。第三条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第四条政府引导、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省港口的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港口的行政管理。第六条全省港
    2023-06-08
    79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为保证我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顺利实施国家债转股政策,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精神,现就企业债转股中的土地资产处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对属于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并具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的债转股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企业或隶属单位可凭授权书,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
    2023-06-10
    78人看过
  •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招标办(站),沈阳市政,沈阳、大连、营口开发区招标办: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八月三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档案管理。第三条招标档案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建筑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也是招标投标工作的劳动结晶,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招标档案实行统一规范。招标人负责对招标档案的收集、整理,建设单位负责归档和保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备案和检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后五日内,将招标档案(副本)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凡是在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建设工
    2023-06-10
    393人看过
  • 辽宁省就业训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就业训练工作的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劳动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就业训练,是指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就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班(以下统称就业训练学校),为城镇待业人员、农村非农户待业人员和需要转业的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或转业能力所进行的职业技术训练。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展就业训练工作,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就业训练应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教育方针,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第五条就业训练实行统一组织、公开招生、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就学、不包分配、择优推荐录用的办法。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就业训练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就业训练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第七条开办就业训
    2023-06-10
    291人看过
  •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9号《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2月1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锁具修理业管理,规范锁具修理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锁具修理,是指锁具修理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的锁具安装、修配、技术开启等经营服务活动。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锁具修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第五条锁具修理经营者可以依法建立锁具修理业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第六条锁具修理经营者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
    2023-06-07
    371人看过
  •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文号:辽价发[2002]73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ぉ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优质服务。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见附件。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时,应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处公示,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ぉ规
    2023-04-24
    436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省直机关住宅区的管理工作,保障物业合理使用,创造优美、宜人的居住环境,维护物业使用人、业主和物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和《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省直机关住宅区及区内附属配套设施均实行物业管理。暂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原负责管理的部门参照物业管理法规及标准进行管理,并应参照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管理办法,成立由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规及本规定,提供服务,保持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和公用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
    2023-04-22
    499人看过
  •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促进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省、市劳动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确定的劳动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其指导和协助下付诸实施。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招聘职工的自主权。可以委托劳动部门招聘职工,也可以自行公开招聘职工,但不准招聘在校学生和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境内招聘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应聘人员所在单位应准予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仲裁。第七条中方
    2023-04-27
    404人看过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省局召开了全省运输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省、市局主管领导和各市局运输市场管理分局、部分运输市场管理所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总结交流了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经验,分析了面临的问题,研究探讨了运输市场的发展方向。为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运输市场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完善管理机制1.抓好队伍自身建设。要通过培训、教育等措施,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建设一支过得硬的运输市场管理队伍。2.统一监管机制。车辆运输业的登记、年检、监管等职能统一由各地专业运输市场管理分局或运输市场管理所行使。暂未统一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运输业户登记的基本情况反馈给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各市局运输市场管理分局对县(区)运输市场管理工作要加强指导、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的深入
    2023-06-08
    183人看过
  •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辽国税一[1995]8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经全省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一、《规定》中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发放,1996年1月1日起启用。在此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暂使用《发票购领簿》;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结报,暂使用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结报表》。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补充修改。三、《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使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
    2023-05-03
    484人看过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辽工商发[2004]59号发布日期:2004-6-3执行日期:2004-6-3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各地把在执行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反映给省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四年六月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基层工商所,下同)及其办案人员的行政处罚、办案行为,依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办案过程中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思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四条一
    2023-06-06
    349人看过
  • 辽宁省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3]63号第一条为全面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税减免分为灾歉减免、社会困难减免和政策减免。第三条纳税人耕种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农作物遭受水、旱、风、冻、雹、霜、病、虫等自然灾害造成减产歉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灾歉减免照顾。征收机关按照下列标准减免农业税:1、受灾歉收在5成以上不足8成的,酌减农业税;2、受灾歉收8成(含8成)以上的免征农业税。歉收成数的计算,以纳税人为单位,按照常年产量与实际产量对比确定灾歉成数。计算公式为:灾歉成数=(常年产量-实际产量)÷常年产量×10第四条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
    2023-06-07
    259人看过
  • 辽宁省关于印发《大连市直管公房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管理处、修缮公司:现将《大连市直管公房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要首先组织管修人员认真学习,正确领会精神实质,优先把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疏通工作做好。在此基础上,采取各种形式向用户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他们明确加强排水设施管理的目的和正确使用的方法,提高爱护排水设施的自觉性。然后按本办法实施管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局工程技术处。大连市直管公房排水设施管理办法根据大政发〔1983〕205号文件颁发的《大连市城镇房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近两年排水设施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排水设施的管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生活服务,为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1.排水设施是房屋的配套设施,包括化粪池以内的下水管道、地漏子、铁篦子、大小便池、浴盆、盥洗盆、水槽子等。凡直管公房的用户,必须按本办法使用与维护。2.各房地产管理处和修缮公司,必须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对下水设
    2023-06-10
    274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管辖地范围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6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省、市、县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一)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省会所在地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区仲裁委员
    • 辽宁省辽宁市19条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9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辽宁省征收土地赔偿条例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6
      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价格计算。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 辽宁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第三十八条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5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