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土地管理局、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
现将《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土地局地籍规划处和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资产管理处。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辽宁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集体企业产权变动中的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土地管理和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在兼并、分立、破产、解散、出售、出租、搬迁、改造、合资合作、改建公司及组建集团中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对集体企业土地资产进行立项确认、处置和实施管理:
(一)办理地价评估立项、确认手续;
(二)审查批准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三)办理土地出让、委托持股或租赁手续;
(四)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条集体企业土地资产评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到省土地管理局申请地价评估立项、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审批,并报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备案;土地资产评估额在1000万元以下,到市、县(含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地价评估立项、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县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权限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地价评估立项、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立项、确认和批准。
第六条集体企业必须凭《地价评估立项通知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委托经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证的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地价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权限申请确认,领取《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地价评估结果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并入集体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再按集体资产评估程序办理相关调帐及确认等手续。
第七条集体企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权限报批后,再履行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应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的数量和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及租赁合同的草签文本。
第八条根据需要,集体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进行处置。企业产权变动中,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原则上采取出让方式进行处置;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出租或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原则上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条集体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可以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的地价或评估确认地价核定的土地租金的3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其余部分土地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
第十条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处置。对于采取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土地资产可以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界定为国家股本金,其国家股股权由批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给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持有和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经评估确认和处置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文件及有关出让或租赁审批文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换领土地证书。地价未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及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和产权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土地资产按照本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和处置后,除以租赁方式设定的土地使用权外,集体企业有权依法对以其他处置方式设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重新办理地价评估确认和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占用的土地资产应当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集体企业占用的土地资产经评估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按照国家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帐。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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