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疗事故举证难题:关注责任倒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1:11:20 215 人看过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包括要求提交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能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相关责任由其承担。

如何应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起诉书

为了确保病历作为医疗事故证据的法律效力,看完病应即时打印病历,同时别忘了找当事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一、归责原则

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进行赔偿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过镀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按此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场合,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都归于受害人。在过错责任范畴中,还存在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过错推定原则。它是指行为人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推定过错与一般过错责任不同,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如果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准则。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加重责任,故又称为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依公平合理负担判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问题

1.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1)医疗事故归责原则。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既只有医方有过错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医务工作风险大,技术难度高,如果采用其他的归责原则,就有可能使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瞻前顾后,不敢冒风险,从而限制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一些疑难病症采取上推外转的对策,结果会造成一些本来有抢救可能的患者出现死亡,或给治疗上带来困难,最终导致许多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由其证明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行为,或其过失行为与病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实时,由其承担败诉后果。

2.举证倒置的适用

(1)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是指患者认为医方对其的诊疗护理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该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这一类诉讼,就意味着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均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是否存在的范围。即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非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倒置给了被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照该规定的责任分配,是负责举证说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解决的问题是医患之间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恰当,是否是这种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的事实问题。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举证内容。从医方来说,举证的目的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等。

3.举证责任的转移

(1)专家说明制度。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医患纠纷处理中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法定鉴定,对此不应有争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责。这就是专家说明制度。

(2)正确认识专家说明制度。任务就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因此,专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专家说明,其本质应当属于一种专家的顾问意见。

三、医疗机构的应对问题

对待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适应新规则:

1.重视病案的书写与管理,把握好证据关。因为病历病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材料,也是医疗损害侵权纠纷诉讼的重要的法定证据。

2.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进行手术、特殊诊治时必须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对于患者自以为是拒不执行医嘱的,应在充分解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留下书面证明。

3.恪守医疗规范、常规。医疗诊治必须按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对于急诊急救更要注重规范,并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4.注意引经据典,分析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若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具体的医疗过错侵权诉讼中,符合下列情况的医学文献可作为证据使用:

(1)国家药典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诊疗常规》或《诊疗规范》等技术规范。

(2)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医疗卫生制度。可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责任过错(或违章过错)的证据使用。

(3)医学教材,如果是国家卫生部规划(统编)的本科教材,也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错的证据使用。

(4)我国其他权威的医学文献,如《实用内科学》、《实用外科学》、《实用妇产科学》等所记载的观点和方法,也可作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

5.把握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倒置只适用于医疗行为侵权纠纷,不适用于违约纠纷和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

6.注意收集有关的物证。如用过的药品、注射液以及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等,及时封存并及时委托有关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检验鉴定,以免发生举证不能的情况。

7.及时申请尸检。如患方不同意尸检,必须让患方留下书面证明。

8.重视协商解决方法。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曲一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医疗单位应重视与患者进行协商以求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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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以上的法律问题,许多医疗机构在使用和研究开发病历的时候,多采用先用计算机打印出病历,然后再由医务人员每页手工签字后进行保存。医疗事故一旦发生便会产生无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医疗事故预防成为重要的课题。法律常识栏目整理了医疗事故预防的一些知识和措施,另外还有医疗事故法规和医疗事故证据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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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是否倒置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2-07
      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 二、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