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盖公章、法人签字);
(二)减免税申请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报送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搬迁的文件、搬迁的时间安排、新址竣工验收报告及土地权属证书、新址起用时间等资料;
(五)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尚未利用的,报送企业土地使用图,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测绘资料(包括:国土部门的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土地分类图、测绘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管员调查报告,须二人签字。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土地总面积、企业申请备案的土地面积,等级税额标准,申请备案的减免税金额、税务分局核实可备案的土地面积,等级税额标准,可备案的减免税金额、备案的政策依据及税务分局备案意见。
(七)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表(一式三份。税务分局留存一份,税政科留存一份、区局监审室一份)以上资料除减免税申请备案表一式三份外,其他资料一式二份。税务分局留存一份,税政科留存一份。
二、受理日期:申报免税15日前(征前减免,减免本期)
三、受理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政策依据
(一)“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三)“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原场地自搬迁完毕、停止使用之次月起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范围内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态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绿化用地和养殖用湖泊。”“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10日内,应派员调查核实。对资料报送齐全、情况属实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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