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2 17:45:01 234 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不仅是学术界公认的原则,而且是现行法上的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决不应该反过来要求原告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3项规定的有事实根据,只是列举了起诉条件,并且,这里所要求的是一种形式要件。因此,本案一审法院根据该规定作出驳回判决是没有道理的。当然,若法院经过案件的审理,确认原告的起诉果真缺乏事实根据的话,亦可以根据该规定作出驳回判决。但是,本案的情形却恰恰相反。

本案中,被告对其不予注册并收回《法律服务执照》的事实并无异议,并主张司法机关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务执照不予注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既然如此,争议的焦点不是事实根据问题,而应该是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像本案两级法院判决那样,以曹玉川未能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作出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进而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必须强调的是,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决不是相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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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3日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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