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的法律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出票行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转让背书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例如,为了支付货物买卖的价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租金、缴纳税款、返还借款等。
出票行为和转让背书行为,须以履行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发生的债务为目的
(1)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例如,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签发票据,但是买卖合同实际上无效。
②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例如,甲公司缺乏资金,遂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到期、金额为100万元的远期汇票,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支付95万元。或者,甲公司此时持有一张5个月后到期的、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遂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立即支付甲公司96万元。
(2)当然,作为票据授受之原因的交易关系,并非必须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从丙公司租赁机器需要支付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转账支票。应认为该出票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3)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出票和背书行为无效,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以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法律关系为原因的出票和背书转让
(1)以赠与等合法原因转让票据是可以的,只是其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还有基于其他无偿的原因关系而授受票据的情形。例如,在委托合同之下,如果受托人先行垫付了费用,委托人(以票据)向其偿还该费用时,即使该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受托人可以合法取得该票据。
4真实交易关系的例外
(1)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
(2)持票人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并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
买卖合同效力是否影响票据关系
314人看过
-
票据关系与票据存在怎样的原因关系
165人看过
-
票据效力受谁影响
179人看过
-
夫妻关系中的冷暴力:原因、影响与应对策略
101人看过
-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
198人看过
-
影响要约效力的原因研究?
136人看过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
什么是票据原因关系?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3票据原因主要有: (1)支付价金或劳务费或者其他费用; (2)借贷; (3)交付定金; (4)票据本身的买卖; (5)债权担保; (6)赠与; (7)委托取款等。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不具票据权利义务之内容。也叫“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可分有对价的和无对价的两种类型。《票据法》第10条是关于有对价原因关系的规定,
-
票据原因关系是什么?票据原因是什么意思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3票据原因主要有:(1)支付价金或劳务费或者其他费用;(2)借贷;(3)交付定金;(4)票据本身的买卖;(5)债权担保;(6)赠与;(7)委托取款等。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不具票据权利义务之内容。也叫“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可分有对价的和无对价的两种类型。《票据法》第10条是关于有对价原因关系的规定,按照该条,票据
-
票据质押案例票据的原因关系是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31票据行为包括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在内,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或者票据的签发、背书等无原因关系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也就是说,票据质押的意思一经背书记载,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不论票据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论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债务是否有效,都不会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票据质押仅为票据的目的而独立存在
-
票据行为无效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09律师解答 票据行为无效的原因包括有: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等。
-
票据原因主要有哪些,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怎样的, 票据原因有哪几种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5票据原因主要有: (1)支付价金或劳务费或者其他费用; (2)借贷; (3)交付定金; (4)票据本身的买卖; (5)债权担保; (6)赠与; (7)委托取款等。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不具票据权利义务之内容。也叫“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可分有对价的和无对价的两种类型。《票据法》第10条是关于有对价原因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