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是指,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行为。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若已构成刑事案件,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侦查程序是由公安机关搜集证据的,不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承担。另外,依据《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条的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一、关于鉴定人。
按照鉴定规则,鉴定人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不能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自然人担任。即鉴定人是具备专门知识并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来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自然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有所区别,二者在业务上具有从属关系,鉴定部门能够为鉴定人完成鉴定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设备和场所,保证鉴定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对于某一具体案件的鉴定应由几名鉴定人进行,“刑诉法”、“法院解释”、“检察规则”均未作具体规定,而“公安规定”第238条规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笔者认为:鉴定人应当对鉴定结论负责,无论是一人、二人或多人,均是如此。一般的案件一名鉴定人完全可以独立完成,但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二人以上完成甚或邀请专家联合鉴定。事实上,公安机关的二人“签名或盖章”也是一种形式,实质上仍是一个人进行的鉴定。
关于鉴定人的回避问题。刑诉法第31条规定了回避条件,第154条规定开庭时候宣布鉴定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鉴定人申请回避。而侦查阶段、提起公诉阶段仅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而不告知鉴定人名单及鉴定过程等情况。按照这一规定,只有到审判阶段当事人才有可能获知鉴定人姓名,这必然会使有些本应在侦查阶段回避的鉴定人到审判阶段才被申请回避。这不仅会导致由于第一次鉴定被全部宣告无效而浪费鉴定资源,拖延诉讼时间,还有可能使一些检材易于变质、灭失或数量太少且无法重新收集的刑事案件因错过鉴定时机而无法查清案件真相。因此对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易于操作且符合实际的规定。
二、司法鉴定与刑事鉴定有何区别
刑事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1、刑事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2、司法鉴定既包括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也包括民事诉讼等诉讼活动的鉴定。
司法鉴定与刑事鉴定的关系是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司法鉴定分为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和民事案件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利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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