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计征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6〕97号),征地管理费计征标准是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到2.1%。建设用地审批权上收到省、国务院,征地管理费属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发出征地批复文件前,直接征收,80%返拨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计征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6〕97号),征地管理费计征标准是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到2.1%。建设用地审批权上收到省、国务院,征地管理费属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发出征地批复文件前,直接征收,80%返拨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
浙 江 省 征 地 管 理 费 征 收 规 定
根据浙江省征地管理费征收规定,征地管理费按照征地面积计算,并按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该规定,征收的征地管理费用于征地补偿费用和征地管理费用。其中,征地补偿费用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计算,而征地管理费用则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征收。
然而,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登记中心发布的《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征地管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土地使用权人,而非土地征收人。因此,在征收征地管理费时,应当确保土地使用权人已经依法登记,并承担相应的征地管理费用。
总的来说,浙江省征地管理费征收规定对于规范征地管理,保障农民权益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征地管理费征收规定对于规范征地管理,保障农民权益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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