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条款规定被告对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作为相对特殊的不作为案件来说,原告要证明其主张,同样需要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
(1)原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不作为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通常表现为原告以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行政审批方式、方法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原告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就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申请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符合起诉条件的举证责任。
(2)、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的作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其拒绝或者消极履行职责的不作为同样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于自然人、公民或组织来说,被诉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原告作为被管理者的地位,所以如果原告全部承担举证责任,无疑是不公平的。不论是一般的行政案件还是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其举证的主要责任仍然应当由被告负担。
4、庭审中应当重点查明的内容
根据不作为案件的特点,根据各方争议的焦点,庭审过程中应当查明以下的内容:
1、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被告是否已经收到原告提交的申请。
3、被告是否具有原告申请履行事项的法定职责。4、被告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原告申请事项是否有法律依据。
5、被告是否已经就原告的申请作出过答复。
6、涉及行政赔偿案件中,还必须查明原告申请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赔偿的数额时多少。
7、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期限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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