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发布《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财税〔2009〕105号),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3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通知》还规定,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通知》还提到,本通知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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