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告知义务是否要承担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09:50:43 176 人看过

[案情]

原告:李-杰(化名)

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2001年4月13日原告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因其病情严重,左肺动脉未探及,紫钳严重,但其四肢无畸形,遂决定实施手术治疗。4月17日对原告全麻下行主动脉与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4月30日原告出院,被告注明“治愈出院”。出院医嘱:预防感冒。不久,原告左小腿出现紫斑,后渐重,触痛、发烧、烦躁不安,其父母带其到被告处就医,2001年5月7日,被告以“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法*氏四联症姑息手术后”收入院溶栓治疗。5月10日医生欲对原告采取截肢手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同意截肢,并表明后果自负。11日原告出院。之后病情稳定,但终因其左小腿缺血而坏死掉落。手术前,原告李-杰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手术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已讲明可能会出现麻醉意外、大出血、心律失常、肺部感染、败血症、肝、肾等主要脏器衰竭而致残死、致残等,而未讲明手术后可能出现栓塞并发症。此后原告诉至本院,认为因被告在手术过程中严重疏忽,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医疗事故,给其身心造成很大伤害,故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精神损失共计522650元。

2002年3月1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济南市中医医院诊断,结论为:法*氏四联症术后并发症,左骼股动脉血栓形成、左小腿缺血性坏死并缺如,左股骨下端骨烂裸露。2002年4月25日山东省荣军医院对原告进行伤残评定,结论为:左下肢为五级伤残,智力为一级伤残。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申请对有无医疗过错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分析意见如下:

1.被鉴定人李-杰2001年4月13日因先天性心脏病、法*氏四联症入齐鲁医院治疗。查体时发现病情严重,左肺动脉未探及,紫钳严重,遂于4月17日在全麻下行主动脉与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术后给予补液、强心等对症支持治疗,缺氧症状减轻,动脉血氧分压上升。经查阅有关资料及咨询专家,认为李-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氏四联症,人院时病情较重,左肺动脉缺如,采用姑息手术改善症状,促进机体发育是正确的,有利于将来进一步行根治术,手术操作及术后治疗未发现不当之处。

2.被鉴定人李-杰出院后4天出现左下肢疼痛、发凉、皮肤发花。5月6日至医院检查时见左下肢淤斑、暗紫,股动脉博动不清,经彩超复查,栓塞部径为左侧骼动脉,认为诊断急性动脉栓塞有依据。动脉栓塞栓子多在动脉病变或损伤部位形成,脱落后,可随血液的流动最后停顿在直径小于栓子的动脉内,引起远侧的缺血症状。经对李-杰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未见动脉性疾病。法*氏四联症患者,在伴有低氧血症、血红蛋白增高、血液粘稠的基础上,行主动脉一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对主动脉也是一种手术损伤,术后二十余天出现左下肢动脉急性栓塞,认为属于术后并发症。

3.李-杰左下肢动脉急性血栓形成后,在医院经溶栓治疗效果不佳,左下肢自膝关节以远坏死脱落,已无膝关节结构。其残疾程度为五级。

另查明,原告在齐鲁医院的医疗费为1849.1元、就近就医的医疗费633.2元、伤残评定费300元、交通费28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每月工资633.35元。

被告齐鲁医院辩称,2001年4月3日原告因患先天性法*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住院,经手术治疗已经治愈,原告再次入院是患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与前次入院手术并无关联,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是因其自身长期存在的影响健康的潜在因素突发所致,与上次手术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为自己无过错的医疗服务承担责任。原告再次人院时,不信任医生,拒绝进行有效的治疗措施,并在病历上签下“不同意截肢”和“后果自负”的字样。正是由于原告不合作的态度,使其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的智力残疾是先天性的,并非由于被告的手术所致,被告亦不应承担责任。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人院手术,出院后4天,又以急性动脉栓塞再次入院治疗属实。其过程虽经法医鉴定,被告在手术操作及术后治疗未发现不当之处,术后二十余天出现左下肢动脉急性栓塞属术后并发症。并发症虽非人为因素形成,但被告在手术前后,未尽告知义务,未告知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手术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其注意事项,从而使原告失去选择减少风险的机会,并有可能导致延误对病情的预测和诊治。因此,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是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及就近就医的医药费、交通费、伤残评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其要求的交通费的数额偏高,原告擅自到他处购买药物的费用,理应由其自己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残疾用具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院外医药费、护理费、通讯费、营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治疗费、律师代理费,理由不当,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告的智力残疾系先天性的,与被告无关。

一审判决:

一、原告李-杰的医药费2482.3元,原告李-杰负担1489.3元。被告齐鲁医院负担993元;

二、原告李-杰的交通费500元,原告李-杰负担300元,被告齐鲁医院负担200元;

三、原告李-杰的伤残评定费300元,原告李-杰负担180元,被告齐鲁医院负担120元;

四、原告李-杰的伤残补助费208元x12x20x60%=29952元,原告李-杰负担17972元,被告齐鲁医院负担11980元;

五、被告齐鲁医院支付原告李-杰精神损失费2000元;六、驳回原告李-杰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杰诉称: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在手术操作及术后治疗未发现不当之处”证据不足。

二、上诉人的“法*氏四联症术后并发症,左骼股动脉血栓形成,左小腿缺血性坏死并缺如,左股骨下端骨烂裸露”是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手术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疏忽,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上诉人全部的经济、精神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不应是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到药品研究所等购药计6683.2元,一审判决认定为擅自购药不予支持,有失公正。

四、一审判决以上诉人仅提供证据13,而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为由,认定上诉人主张残疾用具费证据不充分,与法无据。五、一审判决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过低。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不公正的判决,依法另行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种经济、精神损失522650元。

上诉人齐鲁医院诉称:

一、原审判决超过李-杰的原诉讼理由和请求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审判决对李-杰的新主张不允许被告提出新证据,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

三、原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上诉人李-杰主张的为伤口愈合、节约开

支,而从厂家购买的药品属于合理开支,齐鲁医院应承担相应的部分,其残疾用具费,齐鲁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对以上两项,予以加判。

遂作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原判决;

二、齐鲁医院支付李-杰医药费2673元;

三、齐鲁医院支付李-杰残疾用具补助费20000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4日 18: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病历相关文章
  • 未尽告知义务山医一院赔偿11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调解一起罕见的医患纠纷案件: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手术时未及时向患者常某或其家属告知病情,致使常某癌瘤扩散,医院因此向常某致歉并愿意赔偿常某11万元。2001年初,八十多岁高龄的常某到山医一院就诊,被诊断为前列腺增生症,遂在该院做了手术治疗。去年5月,常某感到身体不适,再次到山医一院就诊,被诊断为前列腺癌晚期,癌细胞扩散。常某家人诧异,在查看上次住院的病历时发现:常某上次手术后的病理报告即显示为前列腺癌。常某及家人据此认为,由于院方未将此病情告知常某或其家人,致使此后较长时间内延误了诊治,常某体内的癌细胞扩散,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2023-06-08
    175人看过
  • 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被判赔偿患者
    21岁的小伙子白某患上左股骨头坏死症,他认为自己患病是由于半年以前住院治疗时激素使用不当造成的,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由于白某行动不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及时前往白某居住地昌平区进行就近审理,并当庭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通过法官的辩法析理,医院当庭与白某达成调解协议,现场支付了2.7万余元经济赔偿款。2004年9月7日至9月27日期间,白某因腹痛、腹胀、伴恶心、呕吐,进入昌平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第4日发现左侧睾丸肿痛,加用激素等治疗。白某称,在住院治疗期间,医生给他长时间大剂量的使用了激素。出院后,白某多次感到左髋部疼痛,遂于2005年6月14日到中日友好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头坏死(激素型)。经白某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医院对白某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白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昌平某医院对白某的医疗行为无原则性过错,其医
    2023-04-21
    149人看过
  • 酒后未尽照顾义务,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共同饮酒者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等,均可以判定行为人有一定的过错,如果醉酒者因醉酒发生意外,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如果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可能对其意识及行动能力产生影响,但仍过量饮酒致酒醉后发生意外,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共同参与饮酒的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均可判定行为人有一定过错。共同饮酒人之间具有相互提醒照顾义务。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盛行已久,与之相悖的喝酒误事案件亦是层出不穷。酒驾,大家耳熟能详,喝酒后车是开不得的。醉酒后同伴间要相互照顾相互提醒,这个义务并非大家都熟知。所以要增
    2023-06-03
    288人看过
  • 平台未尽审查义务承担责任吗?
    平台没有尽审查义务,要承担责任。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024-05-09
    496人看过
  • 未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未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仍需担责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告知投保人解除合同会产生何种后果的义务。此种义务为法定义务,若未尽到,则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2014年11月18日晚,许某驾车经过一个没有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的苏某发生碰撞,导致苏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苏某住院治疗期间,许某与苏某达成协议:由许某一次性赔偿苏某1.5万元,苏某保证不再要求许某承担任何责任。许某在向苏某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让许某在《索赔申请书》中写上:“保险公司此次理赔1.5万元后,双方的保险合同即为解除,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支付许某1.5万元。交通事故发生三个月后,苏某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遂又找到许某要求赔偿,许某拒绝。于是苏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和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连带赔
    2023-06-24
    380人看过
  • 2024男方未尽义务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女方因家庭矛盾自杀,男方未合理注意义务二原告及其女赵某某居住于A市B区C庄北里XXX楼xxx室,三被告居住于同楼的XXX室。赵某某与龚某某17日登记结婚,婚后与龚某甲、汪某某共同居住于XXXX室。该房屋为二室一厅,总使用面积为53平方米,其中大间卧室由龚某甲、汪某某居住,小间卧室由龚某某、赵某某居住,两个卧室相邻。当时龚某某在**顺集团北苑饭庄工作,因工作原因常常晚归。17日,龚某某晚10时30分回到家中。9月18日零时左右,准备入睡的龚某某因赵某某抱怨其经常晚归,不能顾及家庭、妻子,遂与赵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赵某某称龚某某总加班,回不了家,现在夫妻二人又与龚某某父母住在一起,不能买房自行居住,总这样下去,还不如自己跳楼。此言并未引起龚某某的注意。凌晨1时30分许,龚某某发现赵某某已不在室内,此前室内关闭着的宽约40厘米?50厘米的推拉纱窗被推开,龚某某遂到隔壁唤醒龚某甲、汪某某,三人下
    2024-04-12
    58人看过
  • 合同当事人未尽报告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要求报告委托事项是受托人的义务之一。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在委托理财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往往很难界定。受托人未尽报告义务,侵犯了委托人的知情权,而其是否会对委托资产造成损害,则不无疑问。委托资产在受托人的管理下,只要受托人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则无论其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均不会对委托资产产生实质影响,履行报告义务与委托资产损失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然而,如果不对未尽报告义务的受托人进行相应制裁,无疑放纵其对委托人权益的漠视。未尽报告义务应区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在受托人未按约定报告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发出通知,要求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如受托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且委托资产有损失的,可要求其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委托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受托人未按约定及时报告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并不积极主张权利,不向受
    2023-06-18
    399人看过
  • 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了医疗事故医学鉴定。在鉴定会上,双方进行了举证和激烈的辩论,双方各持己见,最后医学会专家鉴定组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医院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由于医院没有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造成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由被告烟台某知名医院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律师评析:本案系一起因误诊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案。由于自发性食管破裂属急症范畴,发病率低,临床较易漏诊,早期误诊率高达74%~84%,即使医院及时组织了专家会诊,也不一定能确诊,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未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
    2023-06-01
    248人看过
  • 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病人病情加重谁负责
    一、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病人病情加重谁负责1、患者享有“告知权”,医院未尽义务需担责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哪些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
    2023-12-10
    83人看过
  • 公司未尽安全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午休期间饮酒后坠楼身亡,公司未尽安全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今天,浙江省平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一审判决该公司担责30%,赔偿死者家属十七万余元。曾某于2001年开始在苍南的一家炊具公司打工,公司安排曾某住在公司二楼的员工宿舍。2009年7月28日中午,曾某吃完午饭,并喝了点酒后,就回宿舍休息了。午休期间,曾某发现宿舍窗户上沿遮阳的薄膜被风吹开,就爬出窗户去拉薄膜,不慎踩碎塑料采光板坠落到一楼仓库,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炊具公司支付了曾某的医疗费1038元、尸体冷藏及火化费4895元。曾某的家属认为,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条件过于简陋,且与仓库、厂房在同一座建筑内,其透光板严重老化,存在着安全隐患,且公司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使其在身心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炊具公司赔偿43万余元。炊具公司认为,他们提供的宿舍符合安全标准,曾某的死亡是
    2023-06-08
    93人看过
  • 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驾驶途中捷达王轿车起火自燃,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责任免除,由此引发了陈志义长达7年的诉讼。9月17日,陈志义告诉记者,经过再审程序,他终于打赢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拿到了石河子某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保险金14万元。68岁的陈志义老人是农八师148团退休职工。2001年5月13日凌晨零时许,他驾驶新C-08038捷达王轿车行驶至石河子西营镇路段时,车辆仪表盘下冒烟。陈志义随即熄火停车检查,发现发动机与仪表盘部位起火,随车人员下车施救灭火,但未能将火扑灭,车辆被烧毁。之后,陈志义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却被告知车辆火灾系自燃,责任免除条款规定: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陈志义很是纳闷,在投保单上签名时并没有看到相关保险条款,对于责任免除条款更是一头雾水,更没人提醒自己投保自燃损失附加险。他认为,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承担理赔义务
    2023-06-08
    408人看过
  • 未尽告知义务赔偿方式要缴纳法律责任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有义务通知消费者购买,并在文件上注明,以避免消费者纠纷。商家未履行提醒和告知义务,应对消费者的选择失误承担一定责任。《消费者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相关信息。为此,我们提醒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尤其是新产品时,要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的性能和注意事项。与此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小心,可以向经营者询问清楚,主动索取购物凭证,并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被判赔偿患者21岁的小伙子白某患上左股骨头坏死症,他认为自己患病是由于半年以前住院治疗时激素使用不当造成的,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
    2023-08-07
    170人看过
  • 医院未履行转诊义务应承担责任吗
    一、医院未履行转诊义务应承担责任吗医院未履行转诊义务,在特定情境下确实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违反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1.若医院在明知自身无法提供有效治疗时,未按规定将患者及时转诊至具备相应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导致患者损害加重或未能得到及时救治的,医院则可能因此承担侵权责任。2.这一责任的判定,需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进行综合评估。二、如何评判医疗行为注意义务评判医疗行为注意义务时,应遵循主辅标准结合、主客观标准结合的原则。1.要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一般的判断标准,这是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核心依据。2.还需考虑地区差异、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辅助判断标准,以形成更为全面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3.在运用这些标准时,必须明确主次之分,即“当时的医疗水平”是最主要的考察因素,而其他因素则是适当考虑的因素。
    2024-08-10
    415人看过
  •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责任是谁承担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条件。这就意味着,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应该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4-05-03
    491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病历
    词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也是医学教育、科研和法律的重要依据。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更多>

    #病历
    相关咨询
    • 医生的义务有哪些,医生未尽告知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4
      可以代替老人嘛,外婆脑血栓而且还摔着了,卧床不起,外公是小脑萎缩,都是八十多的人啦,两个儿子都不愿意养,直接让老人自生自灭,做女儿的实在看不下去只能把老人接过来养
    • 什么是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28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在消费者选购时有义务告知,并在单据上注明,以避免发生消费纠纷。商家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失误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
    • 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到底应负什么责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25
      医生未尽告知义务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的行为导致患者损害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 安保义务人没尽义务是否承担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5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你的头部被甲砸伤,而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酒店具有过错,所以你的医疗费应由甲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医院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责任?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27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以及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依据你叙述的应该是医疗事故范畴,是医方未尽告知义务造成的,但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