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赣建建字(1996)第46号
各地、市、县建设(建管、建工)局,各供水部门:
建设工程中的水设施安装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专业工程,一直是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总体承包范围之内的工作内容。但是,目前我省少数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供水部门利用职权及供水的行业条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肢解,将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内的水设施安装子项工程强行划出,由其所属企业包揽,否则,不接通外水管线。这种行业垄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省纪委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反腐败的五不准规定,以及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的规定。为制止和纠正工程建设中水设施安装行业垄断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省纪委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反腐败的五不准规定,以及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工程发包的管理,严格发包工程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工程的承发包活动,不准指定建设工程项目内的水设施安装施工队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及经营商;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内的水设施安装子项工程肢解发包。
二、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建施工及其工程内部上下水安装施工,在工序上紧密衔接,应同步考虑,否则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由具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总承包,并自行组织施工。工程中水设施安装子项工程是否分包,由工程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确定。总承包施工企业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将其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但必须加强对分包施工企业的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三、供水企业不得采取施工断水或水不接通外管等不正当手段强行承包工程项目内的水设施安装工程施工,并保证施工用水的正常供应和按规定及时接通外水管线。供水部门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如果确需开展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水设施安装子项工程的施工业务,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按程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按规定进入建筑市场,参与工程投标,承包与资质相应的施工任务。
四、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过去所发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如以县(市)政府发布的,应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政府报告后,由政府予以明文废止或修改。
五、凡存在本通知中指出的垄断行为情况的县(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关部门,接受社会与群众的监督。同时将改正情况和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上报上级建设局及我厅。
以上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欢迎社会各界予以支持,对违背本通知情况的及时予以举报。对顶风违纪单位,我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严肃查处。
江西省建设厅
一九九六月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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