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拆迁律师讲到征地拆迁谈判技巧时,有被拆迁人朋友反映,怎么补、补偿有多少,这些征收方早就已经定好了,连拆迁补偿协议都是格式合同,老百姓根本没有和人家谈判的余地。
征收方已经单方面把所有补偿拆迁事宜都确定好了,所以被拆迁人朋友只能直接配合在格式合同上签字搬迁吗?不敢签字,怕补偿落空;不敢不签,怕遭受更多打击。
在这个关乎大多数被拆迁人最大宗财产的问题面前,签了字被拆迁人要承受多少损失已经是不言而喻的。拆迁律师今天想和大家说的是,不签字的法律依据和自救途径有哪些!
一、拆迁必须签订协议,协议须经双方协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我们参考北京市相关规定了解。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时,征收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书面的拆迁补偿协议。而协议的最简单解释,就是双方就一定问题经谈判、协商后而达成的共同决定。
实践中口头承诺补偿条件、签订空白协议、签订格式协议,或者征收方单方拟定条件要求被拆迁人签字的,被拆迁人完全有权利拒绝,并反向针对征收方的更多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
二、拆迁补偿定价须经过合法评估,拆迁方单口断价是违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对评估目的的规定表述了解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定价的依据。
其中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也就是说,不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评估结果都将作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和补偿的重要法定依据。
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其一,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是由被拆迁人以投票或抽签等法律明确的途径选定的,不应受到任何人的干涉,更不能由征收方单方指定;
其二,评估作业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准则进行,评估结果不能随意编造;
其三,初步分户评估报告作出后,依法须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由被拆迁人自己进行查漏补缺、纠正错漏问题的工作,并不是报告作出后被拆迁人就只能听之任之。
被拆迁人朋友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异议,仍旧不能解决问题的,也可进一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权。
三、补偿方案敲定前须征求公众意见,不是征收方想怎么定就怎么定
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在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时会认为,即使协议签订阶段和评估阶段自己有主张异议的权利,那补偿方案作为政府文件,总不可能是老百姓说了算的吧?只要征收方拟定的补偿方案有问题,那被拆迁人能拿到的补偿就不可能合理了。
拆迁律师想说的是,补偿方案确实是确定补偿标准、计算最终补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但它也不是征收方的一言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论证后,须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公众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并对修改情况予以公布。在旧城改造类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启动听证程序的方式主张自己对不合理补偿方案的异议,督促政府进行修改调整。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也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求被征地农民修改意见的法律程序规定,农民朋友们也可以依法行使听证权利。
实践中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认为补偿方案有问题、补偿标准不合理,但未经过公示公告和意见征求程序的,可以拒绝不合理的补偿条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违法或缺少审批文件的情况,并进一步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督促征收方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合不合理,相信每位被拆迁人自己的心里都有一杆秤。当我们放上法律的砝码时,就能够更清楚明白地看出到底缺斤少两了多少。
向不合理补偿条件和不平等协议说不,其实并没有多么困难。难的是在拒绝之后,被拆迁人还需要结合一系列法律手段,真正为自己争取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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