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建子,男,44岁。2008年7月因诈骗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8日因诈骗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09)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子诈骗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到2008年4月间,被告人徐建子假称以合伙在洛阳办军工加工厂、吸收民间资金为名,先后多次向被害人孙某、李某送所谓的洛阳军工企业单位合同协议书、洛阳军工企业加工厂专用章、洛阳军工机械加工公司空白合同书等物,骗取孙某、李某的信任。诈骗被害人孙某现金8万元,诈骗被害人李某现金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建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孙某于2003年10月通过其同学介绍认识被告人徐建子。2005年3月被告人徐建子乘坐被害人李某的出租车二人搭话相识。被告人徐建子在与二人交往中假称以合伙在洛阳办军工加工厂、吸收民间资金为名,并持伪造的洛阳军工企业单位合同协议书、洛阳军工企业加工厂专用章、洛阳军工机械加工公司空白合同书等物,骗取孙某、李某的信任。自2003年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多次从被害人孙某、李某家骗取数额不等的人民币。被告人徐建子供认累计诈骗被害人孙某现金8万元,诈骗被害人李某现金9万元,均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建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有被害人孙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黄某、乔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洛阳军工企业单位合同协议书、洛阳军工企业加工厂专用章、洛阳军工机械加工公司空白合同书及部分欠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建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徐建子诈骗孙某现金八万元、诈骗李某现金九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才
审判员:段巧枝
代审判员:李凌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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