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子诈骗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40:56 467 人看过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建子,男,44岁。2008年7月因诈骗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8日因诈骗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09)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子诈骗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到2008年4月间,被告人徐建子假称以合伙在洛阳办军工加工厂、吸收民间资金为名,先后多次向被害人孙某、李某送所谓的洛阳军工企业单位合同协议书、洛阳军工企业加工厂专用章、洛阳军工机械加工公司空白合同书等物,骗取孙某、李某的信任。诈骗被害人孙某现金8万元,诈骗被害人李某现金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建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孙某于2003年10月通过其同学介绍认识被告人徐建子。2005年3月被告人徐建子乘坐被害人李某的出租车二人搭话相识。被告人徐建子在与二人交往中假称以合伙在洛阳办军工加工厂、吸收民间资金为名,并持伪造的洛阳军工企业单位合同协议书、洛阳军工企业加工厂专用章、洛阳军工机械加工公司空白合同书等物,骗取孙某、李某的信任。自2003年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多次从被害人孙某、李某家骗取数额不等的人民币。被告人徐建子供认累计诈骗被害人孙某现金8万元,诈骗被害人李某现金9万元,均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建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有被害人孙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黄某、乔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洛阳军工企业单位合同协议书、洛阳军工企业加工厂专用章、洛阳军工机械加工公司空白合同书及部分欠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建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徐建子诈骗孙某现金八万元、诈骗李某现金九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才

审判员:段巧枝

代审判员:李凌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少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2: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骗子怎样报案诈骗罪
    对于诉讼诈骗罪,报案人需要收集证据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直接去派出所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起草的机关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应当在管辖范围内起草调查。第一百一十条起草的资料来源对起草资料的接受和处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犯罪事实和嫌疑犯,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通报或通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接受通报、控告、通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罪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项规定。报案诈骗罪警方多久才抓人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
    2023-08-18
    296人看过
  • 一建筑老板给骗子当托儿合伙诈骗400万元
    现年49岁的张某是市内某建筑项目的股东,当骗子谎称取得了该项目的总承包权,欲与他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以诈骗钱财时,他竟给骗子当托儿,合伙诈骗了400万元。昨(23)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合伙诈骗400万元2012年2月29日,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已判刑)向社会上散布自己已通过张某取得了南充(微博)某建筑项目的总承包权,并利用伪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项目资料,与重庆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的老总刘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当时刘某向李某交了20万元作为保证金。后李某催促刘某继续缴纳保证金,但刘某担心李某并没有取得总承包权,不愿继续缴纳。为打消刘某的顾虑,2012年3月7日,李某将张某约至顺庆区一家茶房,与刘某见面,张某以该项目大股东的身份,明确告诉刘某,他已经把该项目的总承包权给了李某,让刘某放心。当天,双方签订合同
    2023-04-23
    283人看过
  • 冯在超诈骗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在超,男,1969年5月4日出生。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0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在超犯受贿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冯在超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冯在超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革新、韩锦宏,被告人冯在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份,卫辉市商业局进行竞争上岗期间,时任该局下属单位的卫辉市食品公司经理王××为了留任经理职务与其妻焦××找到时任卫辉市委组织部电教室副主任的被告人冯在超,冯愿意帮忙便提出给卫辉市商业局局长李××送礼。200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冯在超给李××打电话后得知李在新乡市黄河宾馆时,便与焦××乘坐面包车来到黄河宾馆门前,焦××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冯在超让送给李××,
    2023-06-11
    221人看过
  • 林朝强诈骗一案
    有期徒刑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朝强,化名张明伟,男,1966年10月9日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郏县渣元乡林村9号,现暂住郏县广厦花庭1号楼7单元1楼东户,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朝强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9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朝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7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林朝强伙同林金刚(化名李兵,在逃)、老张(姓名不详,在逃)经预谋后,在本市二七区中原路与京广路交叉口某宾馆718号房间内,由老张冒充文物商人,林金刚冒
    2023-06-11
    448人看过
  • 宋永亮诈骗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永亮,男,20岁。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永亮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永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永亮因玩“百家乐”输光了钱,为能尽快骗到钱供其挥霍,便从家中偷拿出了其父宋和民的房产证,并用自己的照片制作了宋和民的身份证,于2008年8月17日以借钱做生意为名,化名宋和民,用假身份证和其父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于磊人民币752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至今未能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永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永亮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于磊
    2023-06-11
    460人看过
  • 安爱军诈骗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爱军,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铝河南分公司工程公司工人。2009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5月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0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爱军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范俊社、被告人安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7月份左右,被告人安爱军以倒矿石能赚大钱、高额分红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何军峰30000元、陈程20000元。后被害人发现受骗,多次向被告人催要被骗的钱款,被告人于2009年1月份左右分别退还被害人何军峰、陈程各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安爱军在开庭审理过
    2023-06-11
    270人看过
  • 诈骗案团伙诈骗一起宣判吗?
    一般情况下是一起宣判。在法律上,共同犯罪案件是否必须一起审理,是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共同犯罪是否一同审判,往往都是由经办法官和实际案件情况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的,都会合并审理,这样会比较容易查明事实,必要时还方便对质,通常也比较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至少经办法官不需要就同一案件开很多次庭。当然了,由于犯罪嫌疑人未能同时抓捕、涉及未成年罪犯等各种原因,经办法官是可以分别开庭对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一、团伙作案的量刑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2023-06-22
    393人看过
  • 候存伏诈骗一案
    有期徒刑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存伏,男,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河头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候存伏犯诈骗罪一案,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1003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候存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7月,被告人侯存伏谎称认识河南省教育厅的领导,以能够安排其朋友胡某才的同事吕某九的儿子到省教育厅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九给胡某才的活动经费55000元。2006年8月,被告人侯存伏谎称认识中央监察部副部长何某鑫和中央组织部的张中汝,以能够帮忙
    2023-06-11
    265人看过
  • 彭中华诈骗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中华,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中华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中旬,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发旺物资中心张树林收到一份3月13日从湖北仙桃邮发来的四川锦宏实业有限公司相关材料、产品介绍和“铂丝捕沫网”样品,寻求地区总代理经销商。4月2日一名自称是太原86218部队后勤处的陈处长(另案处理)向安阳市铁西发旺物资中心求购“铂丝捕沫网”,并用传真方式与安阳市铁西发旺物资中心签定了一份购买2万
    2023-06-11
    150人看过
  • 樊金生诈骗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金生,男,1957年1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江源县,住辽宁省营口市。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1日被大连港公安局客运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监所诉(20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金生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初,被告人樊金生伙同老王、刘连旺(均另案处理)三人预谋以做药材生意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后三人结伙窜至安阳市寻找作案目
    2023-06-11
    392人看过
  • 杜燕兵诈骗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燕兵(又名杜彦兵),男,35岁。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3月27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燕兵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燕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2月24日,被告人杜燕兵谎称与被害人史XX合伙在安钢做废土生意,诈骗被害人史XX现金25000元。2、2009年3月18日,被告人杜燕兵谎称与被害人焦XX合伙在安钢做水渣生意,诈骗被害人焦XX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燕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XX、焦XX陈述;交易
    2023-06-11
    288人看过
  • 季彦磊诈骗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彦磊(别名季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南省延津县城关镇南街村,个体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彦磊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10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季彦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1月底,被告人季彦磊化名“李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害人高某,后二人见面确定恋爱关系。同年2月8日,被告人季彦磊谎称自己要买车钱不够,向被害人高某借钱,后于当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汝河路某家属院2-18号房内及郑州市二七区兴华街
    2023-06-11
    76人看过
  • 魏淑筠诈骗一案
    有期徒刑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淑筠,女,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郑州市金水区东四街6号楼1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0年3月15日被郑州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1年11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在逃。2007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程政举,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淑筠犯诈骗罪一案,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淑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郑州
    2023-06-11
    452人看过
  • 李臣伟诈骗一案
    有期徒刑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臣伟,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70号。2008年7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臣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臣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7年2月份,被告人李臣伟自称认识市人事局的领导可以给被害人马某某调动工作,分两次共骗取现金46000元。2007年7月份,被告人李臣伟又以给被害人马某某调动工作需要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马某某现金5000元为其办教师资格证(经查,该证系伪造)。2007年8
    2023-06-11
    9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诈骗罪立案建议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2
      【法律意见】 可以立案追究对方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 徐州诈骗罪客体要件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22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 徐汇区高压线诈骗罪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02
      诈骗罪(刑法第21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徐州经济诈骗的手段?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28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徐州这边的经济诈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7-28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