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个时间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类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认证(扫描、勾选确认)。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这是第一个时间卡点,一定要记住。不要超期认证或超期报送海关抵扣清单。
2、第二个时间点、认证后必须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把认证当成抵扣,只在发票认证了、勾选了。在次月申报期填写申报表时候就不填写这部分认证的数据,导致后面申报不上了。这种情况的扣税凭证,我们称为: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3、第三点主要针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2、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3、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5、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计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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